編者按
由于Realnames突然倒閉,大家更多的把目光集中到 Keywords
技術以及相關的后續事件中。從這事件中反映出兩大問題,一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造成某些問題企業可以投機取巧逃避責任;二是用戶本身缺乏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在特殊事件發生后的往往處于被動局面,無法維護自身權益。隨著我國加入WTO,就面臨必須遵守越來越多各種國際公約,由此,編者選擇當前與用戶聯系最緊密和爭議最多的
域名注冊 方面,編選一些專家學者的著作,介紹部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案例,希望所有用戶都能從中汲取養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域名原本只是互聯網用戶易于辯識、記憶的互聯網地址,但由于其唯一性和資源的稀缺性,域名逐漸成為市場推廣工具,并具備商業識別功能,域名由此成為一種可以交易的商品,成為商家乃至更多的利益競爭者競逐的對象。一些組織和個人更是利用現行域名注冊體系的缺陷,將他人的商標、商號等注冊為域名,然后再售給商標、商號所有人或其競爭對手,或者注冊與他人商標、商號、域名等近似的域名,進行不正當競爭,各種手段不一而足。相關法律問題因此產生,域名爭端也因此大量涌現。目前,域名爭端主要體現為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但其他類型的爭端也不斷產生。
商標VS域名
隨著因特網進入商業領域,域名就開始與商標發生沖突。產生這一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域名注冊體系與商標注冊體系之間缺少有機的聯系。政府機構進行商標注冊時進行實質審查,商標只能注冊在一種或幾種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而域名注冊通常實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并不作實質審查,域名一經注冊即在互聯網上是全球唯一的。此外,各國商標法均要求商標注冊人持續使用注冊商標以維持其有效性,而域名注冊一般并不要求注冊者使用域名,域名注冊者可以預先注冊域名,以備將來之用。
因為商標是注冊在一類或幾類商品或服務上,而域名則是全球唯一的,因而有必要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討論。
●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用于相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
在Bell Actimedia公司訴Puzo一案中,原告是個電話業大亨,長期擁有“yellow pages”商標和“p
ag e sjau n e s”商標,被告建立了一個法文商業目錄網站,其域名為“le sp ag e sjau
n e s. com”,原告為此訴至法院,加拿大法院向被告頒發了禁止令,禁止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行為,同時禁止其使用該域名。在法國,一商家將其競爭對手的商標注冊在.com下,法院命令其放棄使用該域名,并且禁止其使用原告商標。該法院認為,侵權行為(即域名注冊行為)發生在法國境外以及商標權的地域性并不妨礙該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否則侵權人只要在外國注冊域名,就能輕易逃避侵權責任。在西班牙O
zu一案中,原告擁有“ozu.es”域名和“ozu”商標,被告在美國注冊了“ozu.com”域名與原告競爭。西班牙法官認定商標所有人對“ozu”擁有排他使用權,被告注冊“ozu.
com”系侵權行為。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各國法院均一致禁止注冊與競爭對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盡管他們基于不同的法律理論作出判決。
●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
馳名商標可謂是域名惡意注冊中的“重災區”,然而它們得到了有效的司法保護。在H asb ro公司訴互聯網娛樂集團一案中,原告的“candyland”商標系著名兒童用品商標,被告為其色情網站注冊了域名“candyland.com”。美國法院認定這種將他人著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用于色情網站,事實上導致誤導消費者,并玷污了商標的聲譽。
毫無疑問,馳名商標應予以特別保護,此原則早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就已明確,T R IPS (T
rade R 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reement,《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則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禁止在任何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標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最終報告》中建議在新的類別頂級域名下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域名應被自動禁止。
●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用于非商業目的
對于非商業使用商標,美國法院作出了自相矛盾的判決。在Je w s for Je su s訴B ro d
sk y一案中,原告注冊了“Je w s for Je su”商標和“je w s-fo r-je su s.o
rg”域名,被告設立了域名為“je w s-fo r -je su s.co m”的網站嘲笑、譏諷、挖苦原告的網站。法院認為被告域名的使用產生了混淆的可能性,而且玷污和模糊了原告的“Je
w s for Je su s”商標。而在Bally T otal F itn e ss控股公司訴Faber一案中,原告擁有“bally
sn e k s”商標,并以此為域名建立了網站,被告建立一個域名中包含“bally sn e k s”字樣的網站專門用于諷刺、抱怨原告的健康俱樂部業務。法院認為并不存在混淆,因為原告和被告各自的網站具有根本不同的用途,原告網站是商業廣告,而被告網站是消費者評論,因而不存在商標侵權。
怎樣判斷域名是否用于非商業目的呢?只要弄清楚什么構成了商業使用即可。在德國,只要一個網站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或者包含廣告,或者為商業網站建立鏈接,即為商業使用。顯然,這是個擴張性解釋,很多個人注冊免費域名以建立其非商業網站,但是免費主頁空間的提供者通常會在這些非商業網站上自動插入商業廣告,難道這樣就將這些非商業網站變成了商業網站?此外,許多商業網站包含有一些有用信息,值得鏈接以作非商業使用,我們不能藉此就認為有這樣鏈接的網站就是商業性的,須知鏈接是豐富多彩的互聯網的根本,是互聯網的生命。
商號VS域名
在很多國家,商號和商標一樣依法受到保護,不能擅自注冊為域名,雖然各國的適用法律不盡相同。在法國,將很多法國著名公司的商號注冊為域名已被認定為惡意注冊。在德國,商標法既保護注冊商標,也保護商號等名稱,德國民法典也對公司名稱、合伙名稱、工會名稱等予以保護,而且這種保護既不以商業使用為條件,也不要求名稱完全相同,相似導致混淆就構成侵權。在Labouchere訴IMG
H olland一案中,被告將很多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商號注冊為域名,荷蘭法院認定被告的這種使用致使原告們不能將其商號注冊為域名,因而構成侵權。
名人姓名VS域名
名人姓名具有特別的號召力,以名人姓名注冊的域名,總是特別易識易記。不僅如此,其網站通常還能吸引很多訪問者,而訪問量是一個網站能否走向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在全球范圍內,名人姓名就象馳名商標一樣成為域名侵占的對象。
在悉尼奧運會期間,每當我國運動員奪得一枚金牌,他們的姓名馬上被注冊為域名。是否應當禁止將名人姓名注冊為域名?美國影星Ju
lia R oberts、美國歌星M adonna以及英國歌星Sting的姓或名均被他人注冊為域名。他們最終均選擇了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仲裁中心申訴,但是結果卻不一樣。Ju
lia R oberts和M adonna成功地奪回了以她們姓名注冊的域名,而Sting則敗訴了。仲裁庭認為有證據證明被告在注冊域名之前已經誠實地使用Sting這個名稱,而且沒有證據證明他在經營活動中利用了著名歌星的聲譽。
在德國,民法典將每個人的姓名作為人身權予以保護。如果有人基于德國民法典主張權利保護,那么域名侵占者對域名的使用即構成侵權,此認定并不以商業使用為條件。
這一解釋引起很大的爭議,反對者主要的論點就是認為這種擴大解釋妨礙了言論自由。美國M ichael Froomkin教授舉例說,如果有人以皮諾切特為域名,建立非商業政論性網站,智利前總統皮諾切特豈不就可以主張姓名權,挑戰該網站?
域名VS商標
先注冊的域名有無對抗后注冊的商標的權利?
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申請注冊“雅虎”商標,美國著名的Y ahoo公司就此提出異議,認為“雅虎”商標系其公司品牌″Y
ahoo″的音譯。我國國家工商局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裁定,美國Y ahoo公司在我國已注冊的商標為“YAHOO!”,使用商品或服務包括第9類、第35類、第16類和第42類,而其“雅虎”商標未在我國獲準注冊,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的“雅虎”商標使用商品和服務與美國Y
ahoo公司具有不同的功能、消費渠道和方式,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予以核準注冊。國家工商局由于其職能的限制,只是嚴格地依照《商標法》審查這起商標異議,而沒有考慮美國Y
ahoo公司的域名權。Y ahoo在日本的處境就更尷尬了,日本東京一家妓院竟然冠名為“雅虎”,吸引了不少嫖客和大學生妓女。目前尚無Y
ahoo公司在日本采取行動的報道,但如果日本法院或其他行政當局也以商標法的原則來審查,則Y ahoo公司料也難以取得預期的結果。
正如前文所述,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特別是商業化發展,域名權已經成為一項獨立的權利,理應予以保護,特別是著名域名也應獲得象馳名商標一樣的特別保護。
域名vs網站名稱
在互聯網世界,網站的標識除了域名外,還有網站名稱。對于很多網站而言,其域名和網站名稱是一致的,英文網站通常如此,有些域名只是網站名稱的縮寫而已。
對于中文網站而言,則多數域名與網站名稱并不一致,這一方面是因為中文域名推出較晚,早期中文網站只能注冊英文字符或數字組成的域名,再將域名翻譯成中文作為網站名稱;另一方面,中國互聯網起步較晚,好的域名多已被他人注冊,因而無法追求域名與網站名稱的一致,只能另行選擇一個與域名不相同的網站名稱。再者,由于中國文化傳統和習慣的影響,中文網站所有人都喜歡給自己的網站起一個叫得響、易記易識的名稱。因而,網站名稱在互聯網用戶中也成為網站的標識,很多優秀網站在互聯網用戶中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由于網站名稱也具有了商業價值,它也就逐漸成為侵權的目標和對象,網站名稱與域名的沖突也逐漸顯現出來,因而有必要進行規范。
北京工商局對此的反應是對網站名稱進行注冊管理。該局頒布了《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0年9月1日起接受網站名稱登記。每個網站最多可以申請三個注冊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對其所注冊的網站名稱享有專有權,并可依法轉讓,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冒用注冊網站名稱。該辦法對網站名稱的注冊管理實施與商標注冊登記相類似的方式,對于網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商標、字號、域名、企業名稱、注冊網站名稱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冊網站名稱,并從事與相關權利人相類似經營,造成他人誤認的,注冊機關可責令其改正不正當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注冊網站名稱,并予以處罰。
該辦法在一定意義上適應了中文網站的發展,并對中文網站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現在很多中文網站動輒冠以“中國某某網”、“中華某某網”、“國際某某網”,但卻沒有什么實質內容或者內容粗制濫造,甚至與網站名稱風馬牛不相及,該辦法沒有作出相應措施予以制止或抑制。
本文部分節選自《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問題研究》楊春寶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