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 合 法 律 論 文
從一起物資購銷糾紛看物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案情簡介】甲市A公司駐乙市辦事處將一批鋼材的提貨單轉讓 給乙市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本市C公司,C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貨款給 B公司,B公司在支票“背書人”一欄內蓋上財務章后轉交A公司乙市辦事 處。后C公司因未提到貨要求退款,B公司退款后向A公司乙市辦事處追討, A公司乙市辦事處又將另一批鋼材的提貨單轉讓給丙市D公司,由D公司直 接將貨款匯入B公司帳戶。后D公司仍未提到貨,遂提起訴訟。 D公司向乙市法院起訴B公司,要求其退還貨款,該法院認定B公司不當得 利,應將款項退還D公司,并在其主持下由B、D兩公司就此達成調解協議。 B公司轉而起訴A公司,在調查中發現,經其背書的支票并未進入A公司或 其乙市辦事處帳戶,而是進了乙市E公司的帳戶,遂將E公司亦列為被告, 法院又將承包A公司乙市辦事處的王某追加為被告。最后,法院判決A公司 與王某連帶承擔退還B公司貨款的責任,經法院執行,這起鋼材購銷糾紛 遂告結束。 這起鋼材購銷糾紛雖然涉及的單位比較多,但并不復雜。然而從糾紛的 產生到最終解決,卻有許多涉及物資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值得探討。 筆者在此撇開法院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以及當事人各方的觀點,而從 法律的角度就這些問題作簡要的分析,希望讀者們特別是從事物資營銷 工作的讀者能從中得到某些啟發。 一、關于合同 本案事實上涉及三個購銷行為,然而均無書面合同。因為無書面合同, 在D公司訴B公司這一訴訟中,雙方業務員就誰是合同的主體發生了爭議。 我國經濟合同法明確要求經濟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既是履 行合同的依據,也是處理合同糾紛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物資購銷往 往數量較大,而且涉及質量、包裝、交貨地、運輸、結算等諸多因素, 訂立書面合同是物資購銷的最基本要求。訂立物資購銷合同一般可以采 用格式合同,并嚴格按照規定逐條填寫。 嚴格按照格式訂立的合同通常比較嚴密,但是還是會產生合同糾紛,為 什么?缺乏必要的調查研究。資信調查是簽訂經濟合同前的一項重要的準 備工作,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格調查,一是信用調查。?前者是指調 查對方當事人的經濟合同主體資格及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經辦人 和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后者是指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和履約信用, 履約能力的調查包括支付能力(如注冊資金、資金來源、經營狀況等)和 生產能力(如生產規模、技術水平、交貨能力等)兩個方面。特別是與沒 有實業的物資經銷企業訂立大宗物資購銷合同更要謹防商業欺詐。 二、關于授權代理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B公司提出其業務員超出了授權范圍,拒絕對其經營 結果承擔責任。這是個有討論價值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公司只對其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所為的行為負責,業務員從事業務活動,須有法 定代表人的委托,實際上是代理關系,業務員須在授權范圍內訂立經濟 合同。但在國內通行的做法卻并不審驗對方業務員的授權委托書,因而 合同生效與否須看是否蓋有合同章(或者業務章)。因而在目前,諸如資 金審批權限等限制性的規定是對本企業業務員的有效約束,但不能對抗 合同對方當事人。 三、關于票據 本案涉及的支付手段有兩個,一是以支票支付,一是以匯票支付。在D公 司訴B公司訴訟中,?法院根據現行銀行結算制度中關于取得票據須以合 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的規定,認定B公司為不當得利,而在B公司訴A公司 和E公司的訴訟中,法院則以國際通行的票據的無因性為依據,認定E公 司取得票據權利是合法的。顯然我國票據制度與國際慣例不相一致,但 是撇開這一點,我們會注意到B公司存在著重大過失,那就是其在支票上 背書時,沒有填寫“被背書人”,致使E公司無須A公司的背書直接取得 支票。因此,票據背書不填寫“被背書人”與簽發空頭支票具有同樣的 危險性,任何人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該票據,均可持票向銀行結算。 在目前市場經濟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票據的信用出現了危機, 退票、拒付現象時有出現,接受票據的業務員應當注意票據印鑒的完備 與有效,更重要的是對出票人支付能力及商業信用的把握,特別是對遠 期匯票的出票人更應謹慎。 四、關于擔保 B公司向法院起訴A公司后,即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A公司的帳戶或 查封其等值財產,法院裁定凍結了帳戶。A公司馬上以車輛等作為擔保, 法院遂解除財產保全,A公司的經營活動因之未受影響。在經營活動中, 往往還有為履行合同提供擔保的,這一類擔保通常由其他公司提供,在 被擔保人不能履行合同時,擔保人即負有按照擔保合同代為履行或者賠 償的義務。因而一般不宜輕易對外提供擔保。對于以自有財產擔保的, 應由有資質的評估部門進行價值評估,對于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要調查 其擔保能力。此外,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因而 在經濟活動中不能接受國家機關的擔保。 五、關于調解 調解不是經濟案件訴訟的必經階段,但是法院通常要勸說當事人調解, 有些地方法院還專門成立經濟糾紛調解中心負責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 當事人通常也愿意調解,這是因為:對于原告來說,調解可以縮短訴訟 期限,一旦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協議即生效,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可以減輕訟累;而且調解不傷和氣,仍然可以維持業務關系。對于被告 來說,通過調解可以得到原告的一些諒解,在還款期限上有個寬限,還 可以減免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此外不至于因敗訴而影響自己的商業信 譽。當然調解應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前提下進行,如果在調解中明 顯處于不利地位,那就應該拒絕調解,保留上訴的權利。 六、關于訴訟第三人 本案經過兩個訴訟階段,耗時一年多,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得以 最后解決。但是,若在D公司訴B公司時,法院即依法通知A公司和開具 提貨單的某軋鋼廠作為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則可以很快結案,減輕當 事人的訟累,也減少法院的工作量。從本案整體看,A?公司乙市辦事處 和開具提貨單的某軋鋼廠共同造成了這起購銷糾紛,處于該糾紛的中心, 應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處理結果同第三 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參加訴訟。在本案訴訟 中,若法院通知A公司和軋鋼廠參加訴訟,則退還貨款或者履行合同的責 任歸于A公司和軋鋼廠,這樣B公司就無須參加兩個訴訟,無須承擔責任, 也無須承擔訴訟費用,D公司則可以更早一點追回貨款,縮短資金被占用 的時間,法院則不必重復審查同一事實,不必應D公司的申請執行B公司, 再應B公司的申請執行A公司。 七、關于提貨單 本案涉及的幾方當事人都是圍繞轉讓鋼材提貨單卻因提不到貨而發生糾 紛以至涉訟。前后兩個訴訟都是圍繞著購銷合同關系和票據關系而展開, 而開具提貨單的某軋鋼廠卻逍遙于訴訟之外。筆者認為本案真正的責任 承擔者恰恰應該是該軋鋼廠,按照國際慣例,提貨單應是貨物的物權憑 證,提貨單一經開出,出單人即負有按提貨單標明的數量、質量、規格 等向提貨單持有人交貨的義務,記名提貨單則應向記名者交付或者按其 指示交付。出單人不能因為結算等理由拒絕交貨。 八、關于承包 A公司在乙市設立辦事處并承包給王某,根據承包協議,A公司為王某提 供其公司的合同章、財務章和空白介紹信,王某每年上交利潤若干,辦 事處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王某自行承擔。這是一份內部承包合同,在B 公司訴A公司訴訟中,A公司以此拒絕承擔退款責任。我們知道,承包協 議是調整發包人與承包人經濟關系的,其對第三人的效力關鍵要看承包 人是以其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發包人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若以自己名義 從事經濟活動,則其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若以發包人名義從事經濟活 動,則實際上是個代理關系,其行為的結果歸于發包人,這就又回復到 上文所論及的授權代理問題,不再重復。本案中的王某在經濟活動中使 用A公司的合同章、財務章,A公司應對其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負責。 九、關于帳戶 帳戶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帳戶管理不善往往造成比較 嚴重的后果。有些單位出租、轉讓帳戶受到銀行等部門的處罰,根據中 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出租、轉讓帳戶的要處以發生額5%的罰款;有的不 法分子使用租用來的帳戶詐騙,轉移資金或者提現后逃脫,給出租帳戶 的單位留下沉重的債務,甚至使其成為詐騙犯的幫兇;有的不法分子使 用租來的帳戶時偷漏稅,使出租帳戶的單位受到稅務部門的處罰。本案 中承包A公司乙市辦事處的王某就是通過將支票打入E公司帳戶而實現轉 移資金的目的。 通常一個企業單位有兩個甚至更多的帳戶,使得經濟糾紛發生后,法院 無法對其采取有效的財產保全措施。因為被告單位可以在不同帳戶之間 轉移資金,而且即使法院知道其所有的帳戶也無濟于事,假設法院要凍 結其10萬元資金,該單位有兩個帳戶,那么法院只能裁定兩個帳戶各凍 足5萬元,而不能裁定兩個帳戶各凍足10萬元,因為如果這樣凍足則可能 凍結了20萬元,侵害了被告的權益。但是若裁定兩個帳戶各凍足5萬元, 則可能只凍結到5萬元,而且該單位還可以另外再開立帳戶。這種多頭開 戶的情況是由我國金融秩序的混亂造成的,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相信不久會得到妥善解決。 十、關于上下級公司的關系 近幾年來,有些單位熱衷于開辦企業,有的開辦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有的則開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但資金畢竟有限,通常在企業開 辦手續辦妥后便將資金抽逃出去,將新辦企業的帳戶作為應急備用帳戶。 本案中D公司向法院申請對B公司強制執行時,發現B公司帳戶存款所剩無 幾,于是找到B公司的上級公司,上級公司以公司為獨立法人單位為由, 拒絕承擔責任,后D公司通過查閱工商登記檔案得知B公司的注冊資金是 由其上級公司撥款而來,而B公司的財務報表又不能反映其注冊資金的去 向,B公司的上級公司遂不得不承擔其撥款范圍內的債務,而且受到了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經濟處罰。 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法制經濟,從宏觀的市場調控直至微觀的市場行為 都需要法律的規范。政府對企業的行政干預明顯減弱,政府主要通過經 濟的、法律的手段來調控宏觀經濟的運行。物資企業長期以來是計劃經 濟體制的寵兒,要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如魚得水,其領導必須熟識企業法、 經濟合同法、稅法、勞動法等經濟法律,了解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一般 規定,這樣才能用法律來規范企業行為,保護企業利益,企業的管理和 經營才能走上正軌,企業才能良性發展。我國“復關”后,國內市場將。 成為國際市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新的生存環境中要提高物資企業的 國際競爭力,還必須熟悉國際經濟法律和國際慣例。 (本文發表于《中國物資經濟》199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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