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使社會公眾更加便捷地獲得專利基礎數據資源,促進專利的創造和運用,規范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申請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基礎數據資源是指由各國家、地區或組織的知識產權機構提供的未經加工和處理的專利數據資源。



  第三條 專利數據服務試驗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的更新數據服務平臺。


  第四條 依據國家政策和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組織簽署的協議,系統提供專利基礎數據資源,包括著錄項目、申請公布和授權公告等數據(詳見附件),如有變更將及時在系統中公布。


  第五條 為保障系統的服務質量,采用由兩個服務方分別提供服務站點的服務方式。


  第六條 各服務站點均提供網頁網站服務、文件傳輸站點服務、數據服務、咨詢服務和日常管理等服務內容。


  第七條 用戶可以任選一個服務站點,注冊成為其系統用戶,獲得該服務站點的各項服務。


  第八條 用戶應保證注冊時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注冊信息將作為協議簽訂時材料核對的依據。


  第九條 用戶在系統中選擇所需下載的專利數據資源并提交申請后,應打印由系統生成的《數據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連同協議附件《申請數據資源清單》和單位(個人)證明文件復印件,簽字蓋章后一并寄送至服務方。


  第十條 服務方在收到紙質協議后,將會在3到5個工作日內發送電子郵件通知材料核對結果,并為材料核對無誤的用戶分配數據下載賬號和密碼,寄回服務方簽署的協議文本。


  第十一條 用戶可使用分配的數據下載賬號和密碼,登錄該服務方文件傳輸服務站點下載申請資源的更新數據。



  第十二條 用戶不得將通過系統獲得的全部或部分專利基礎數據資源原樣提供給第三方。


  第十三條 用戶如需變更《申請數據資源清單》,須在系統中提交變更請求,2個工作日內由服務方確認,根據變更通知下載變更后的數據,協議附件《申請數據資源清單》將以系統中最后一次確認的變更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用戶可以通過郵件和電話等多種渠道向服務方咨詢專利基礎數據資源服務相關事宜,反饋系統使用過程中發現的數據或系統問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自動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專利數據資源目錄
http://www.sipo.gov.cn/tz/gz/201412/P020141209578694229007.pdf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1:47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