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天津市城鄉建設交通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印發后,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并軌運行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為進一步做好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保障對象


  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科學制定年度建設計劃


  各地應根據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考慮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進城落戶農民和外來務工人員的需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能力,科學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要創新融資機制,多方籌集資金,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方便群眾生產生活。落實民間資本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各項支持政策。


  三、健全申請審核機制


  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眾申請。要明確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審核部門職責及協調機制。落實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和授權審核制度。社會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要納入政府監管。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到市場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規定,繼續領取或申請領取租賃住房補貼。


  四、完善輪候制度


  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給予安排。要優化輪候規則,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優先滿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需求,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即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依申請做到應保盡保。


  五、強化配租管理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于市場租金的水平確定。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對已入住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對于新增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采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六、加強使用退出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依合同約定,切實履行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完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資格復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原住房,同時應調整租金。承租人違反有關規定或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七、推進信息公開工作


  各地要全面公開公共租賃住房的年度建設計劃、完成情況、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暢通投訴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6月24日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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