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 (1988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 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