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小企業壟斷協議豁免指導意見(試行)

為充分發揮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作用,引導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合作,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現就上海自貿試驗區中小企業壟斷協議豁免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中小企業在接受上海市反壟斷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調查時,認為其協議可以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且協議中至少一方注冊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相關市場為上海行政區域內的,可按照本指導意見,向執法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相關市場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予以界定。


二、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


本指導意見所稱中小企業,屬于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范疇。實踐中,應當在相關市場內結合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以及行業特點等因素,參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予以認定,但不包括大型企業的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有關“關聯方”規定予以認定。


三、壟斷協議


本指導意見所稱壟斷協議,是指反壟斷法規定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四、申請豁免條件


中小企業認為所達成的壟斷協議滿足下列條件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一)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情形;


(二)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的,還應當證明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三)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的,還應當證明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五、關于“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


中小企業間達成的兼具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效果的壟斷協議,主要有:


(一)在采購、生產、營銷、銷售、倉儲、物流、售后維修等方面采取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為實現產品(服務)的差異化而采取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為實現縱向聯合而采取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四)其他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為證明上述壟斷協議能夠“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可從下列情形進行說明:


(一)使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同比下降;


(二)非價格因素上漲導致的經營利潤同比上升;


(三)產品質量同比提升;


(四)其他有關情形。


六、關于“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中小企業可從下列情形進行說明


(一)參與企業沒有受到為實現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情形之目的所不必要的限制;


(二)沒有排除參與企業就相關產品的重大部分開展競爭的可能;


(三)參與企業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較小;


(四)其他有關情形。


市場份額可以參考企業銷售額,根據企業銷售數據計算。在企業銷售數據不明時,可以參考企業購買數據;在銷售和購買數據均不明時,可以根據企業銷售量估算。


七、關于“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中小企業可從下列情形進行說明


(一)使消費者在產品(服務)品質不變的前提下可以獲得更低的價格;


(二)使消費者在價格不變的前提下可以獲得更好的產品(服務);


(三)使消費者可以更便利地進行交易;


(四)其他有關情形。


八、申請材料的審查


執法機構根據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依職權進行審查,認定能夠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終止調查。終止調查后,有關中小企業應當按照執法機構的要求,定期提交關于其壟斷協議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若前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執法機構應當重新開展調查。


執法機構認定不能適用的,依法予以查處。


九、實施日期及試行期限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兩年。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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