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營造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國際化、法治化投資環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對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備案機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權限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


  第四條(企業設立備案)


  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在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后,登陸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一口受理平臺(以下簡稱“受理平臺”)在線填報,并對備案告知事項作出承諾。


  第五條(變更備案事項)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通過受理平臺,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注冊資本變更(增資、減資);


 ?。ǘ┕蓹嗷蚝献鳈嘁孓D讓;


 ?。ㄈ┕蓹噘|押;


 ?。ㄋ模┖喜?、分立;


  (五)經營期限變更;


 ?。┨崆敖K止;


 ?。ㄆ撸┏鲑Y方式、出資期限變更;


 ?。ò耍┲型夂献髌髽I外國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資。


  其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公告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告手續。


  第六條(存續企業變更備案)


  本辦法實施之前,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或自貿試驗區外的外商投資企業遷入的,且變更后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備案范圍的,應通過受理平臺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并向備案機構繳銷批準證書。


  第七條(備案程序)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在線完成申報后,備案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港澳臺僑投資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在線發送至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相關部門。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備案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備案信息管理)


  受理平臺應保留外商投資企業備案信息,但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自備案之日起30日內未完成登記的,應重新填報相關信息。


  第九條(備案轉為審批)


  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變更事項,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告知承諾)


  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損害中國國家主權或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環境,或存在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情形。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


  備案機構應將備案證明的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誠信管理)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告知承諾,如實提供備案信息,備案信息應與向注冊登記機關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條(事中事后監管)


  備案機構應定期對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承諾事項進行檢查。發現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備案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備案,將該信息記入外國投資者誠信檔案,將該企業列入虛假陳述企業名錄,并告知相關部門,公示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港澳臺投資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備案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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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營造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國際化、法治化投資環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對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備案機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權限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


  第四條(企業設立備案)


  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在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后,登陸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一口受理平臺(以下簡稱“受理平臺”)在線填報,并對備案告知事項作出承諾。


  第五條(變更備案事項)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通過受理平臺,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注冊資本變更(增資、減資);


 ?。ǘ┕蓹嗷蚝献鳈嘁孓D讓;


 ?。ㄈ┕蓹噘|押;


 ?。ㄋ模┖喜?、分立;


  (五)經營期限變更;


 ?。┨崆敖K止;


  (七)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變更;


 ?。ò耍┲型夂献髌髽I外國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資。


  其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公告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告手續。


  第六條(存續企業變更備案)


  本辦法實施之前,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或自貿試驗區外的外商投資企業遷入的,且變更后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備案范圍的,應通過受理平臺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并向備案機構繳銷批準證書。


  第七條(備案程序)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在線完成申報后,備案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港澳臺僑投資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在線發送至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相關部門。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備案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備案信息管理)


  受理平臺應保留外商投資企業備案信息,但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自備案之日起30日內未完成登記的,應重新填報相關信息。


  第九條(備案轉為審批)


  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變更事項,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告知承諾)


  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損害中國國家主權或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環境,或存在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情形。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


  備案機構應將備案證明的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誠信管理)


  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告知承諾,如實提供備案信息,備案信息應與向注冊登記機關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條(事中事后監管)


  備案機構應定期對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承諾事項進行檢查。發現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備案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備案,將該信息記入外國投資者誠信檔案,將該企業列入虛假陳述企業名錄,并告知相關部門,公示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港澳臺投資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備案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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