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年度報告公示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強化社會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試驗區內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企業)的年度報告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度報告公示,是指試驗區內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電子身份認證登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www.sgs.gov.cn)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后,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第四條(年度報告信息公示)


  企業法人的年度報告信息包括登記備案事項、注冊資本繳付情況、資產狀況、營運狀況、企業從業人數及聯系方式等。


  非法人企業的年度報告信息包括登記備案事項、資產狀況、營運狀況、企業從業人數及聯系方式等。


  企業分支機構的年度報告信息包括登記備案事項、營運狀況、聯系方式等。


  上述企業中,從事網絡經營的企業還須申報網站或者網店名稱、網址等信息。


  第五條(審計要求)


  屬于下列企業之一的,還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一)上市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


  (三)認繳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的公司;


  (四)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公司;


  (五)從事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投資、擔保、驗資、評估、小額貸款、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紀、留學中介、教育培訓(咨詢)、出入境中介、外派勞務中介、企業登記代理、廢舊物資收購、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經營活動的公司制企業。


  鼓勵其他企業按照自愿原則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第六條(信息公示責任)


  企業對年度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年報公示程序)


  企業年度報告實施電子化網上報送方式,即企業使用電子身份認證實現網上提交、公示和存檔,流程如下:


  (一)登錄。企業登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門戶網站(www.sgs.gov.cn),憑法人一證通數字證書登錄用戶界面。


  (二)填寫。企業登錄用戶界面后點擊“填寫年度報告”按鈕。網上申報系統將自動顯示企業年度報告表式。年度報告由企業在線填寫。


  (三)報送。企業確認填寫內容準確完整后點擊“提交”按鈕。


  (四)公示。企業年度報告提交后,相關年度報告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無需繳納費用。


  第八條(信息公示糾錯)


  企業發現其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申請更正,更正前后內容同時公示。因信息錯誤、遺漏引起的法律責任由企業承擔,企業對其申請更正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應當在年度報告期間內修改。


  第九條(信息異議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依照本辦法第四條公示的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的,可以向負責該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映,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信息共享)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網上查閱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


  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信用征信機構可以通過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查閱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發現企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的,應當依法處理。


  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后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企業自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連續三年未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違規企業名單(“黑名單”)。


  第十三條(信用監管)


  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及對此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信息,納入企業信用監管體系。


  對被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企業被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其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被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違規企業名單(“黑名單”),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有關用語解釋)


  本辦法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指法人企業“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業“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及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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