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推進境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營造國際化、法治化投資環境,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注冊地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境外投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備案機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權限內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管理。


  第四條(備案權限)


  備案機構對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涉及與我國未建交國家(地區)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家(地區)的境外投資、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等,仍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執行。


  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第五條(備案材料)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備案的,應向備案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


  (二)投資主體法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特殊情況下,提交備案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備案時限)


  備案機構應在企業交齊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材料,并確認材料符合規定形式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制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企業提交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備案機構應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后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企業。


  第七條(變更和終止)


  根據本辦法設立的境外投資企業發生投資主體、投資金額、股權比例、資金來源結構、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變更情形的,應向備案機構申請變更備案。


  終止已設立境外投資企業的,應向備案機構申請終止備案。


  變更和終止備案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五、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證書效力)


  企業境外投資備案后,持《證書》辦理外匯、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并可按照規定,申請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九條(證書有效期)


  企業自領取《證書》兩年內,未在投資目的國(地區)完成有關法律手續或未辦理本辦法第八條所列境內有關手續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備案。


  第十條(誠信管理)


  備案機構對境外投資主體實行誠信管理。企業應保證全部申報事項和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境外投資。


  第十一條(事中事后監管)


  企業境外投資行為規范,參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備案機構負責事中事后監管,督促企業辦理再投資備案,向駐外使(領)館報到登記,接受駐外使(領)館的指導,按時報送統計和年檢資料,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各項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境外突發事件等。


  第十二條(罰則)


  企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不如實填報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備案的,備案機構應撤銷《證書》,并將該信息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該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附則)


  企業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赴臺灣地區投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臺辦《關于印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非法人企業、企業控股的境外企業境外再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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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推進境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營造國際化、法治化投資環境,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注冊地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境外投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備案機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權限內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管理。


  第四條(備案權限)


  備案機構對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涉及與我國未建交國家(地區)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家(地區)的境外投資、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等,仍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執行。


  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第五條(備案材料)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備案的,應向備案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


  (二)投資主體法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特殊情況下,提交備案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備案時限)


  備案機構應在企業交齊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材料,并確認材料符合規定形式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制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企業提交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備案機構應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后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企業。


  第七條(變更和終止)


  根據本辦法設立的境外投資企業發生投資主體、投資金額、股權比例、資金來源結構、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變更情形的,應向備案機構申請變更備案。


  終止已設立境外投資企業的,應向備案機構申請終止備案。


  變更和終止備案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五、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證書效力)


  企業境外投資備案后,持《證書》辦理外匯、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并可按照規定,申請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九條(證書有效期)


  企業自領取《證書》兩年內,未在投資目的國(地區)完成有關法律手續或未辦理本辦法第八條所列境內有關手續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備案。


  第十條(誠信管理)


  備案機構對境外投資主體實行誠信管理。企業應保證全部申報事項和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境外投資。


  第十一條(事中事后監管)


  企業境外投資行為規范,參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備案機構負責事中事后監管,督促企業辦理再投資備案,向駐外使(領)館報到登記,接受駐外使(領)館的指導,按時報送統計和年檢資料,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各項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境外突發事件等。


  第十二條(罰則)


  企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不如實填報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備案的,備案機構應撤銷《證書》,并將該信息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該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附則)


  企業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赴臺灣地區投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臺辦《關于印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非法人企業、企業控股的境外企業境外再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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