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建設,規范交易活動,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現代流通方式,促進面向國際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3〕38號)以及《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是指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臺。
本規定所稱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并為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商務委負責指導自貿試驗區內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行業管理相關工作。
市金融辦負責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相關工作。
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負責制定區內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開展相關協調及屬地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第四條(市場設立)
需要從事具有下列特征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應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交項目方案,包括投資主體、實繳資本金規模、交易規則、資金和實物交收管理制度等:
(一)交易品種為國內進出口量大的大宗商品;
(二)交易價格不含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交收的大宗商品應尚未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或已完成出口報關手續。
市場經營者應當具有大宗商品領域行業背景,過往三年經營無違法記錄。鼓勵同類型的交易市場合并設立。
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方案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后,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企業攜此意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條(經營管理)
自貿試驗區市場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并遵守下列規則: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資金托管、清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倉儲”分開,嚴格防范和妥善處置各類風險。
(二)市場經營者應當確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資金存儲在第三方的資金存管機構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不得侵占、挪用賬戶資金,由主辦銀行或獨立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資金進行清算,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三)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倉單管理及交收機制,由獨立第三方倉單公示系統對倉單進行登記公示,確保倉單真實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倉庫應為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庫或其他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
(四)市場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市場交易。
第六條(其他)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由市商務委會同市金融辦、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