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于做好個人所得稅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歸集工作的通知
(銀辦發〔2019〕71號)
為配合做好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征信業管理條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印發)、《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3號發布),現就個人所得稅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歸集(以下簡稱信息歸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息歸集范圍
信息歸集的住房貸款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個人商用房(含商住兩用房)貸款。
信息歸集的數據項包括“借款人姓名”、“證件類型及號碼”、“貸款銀行”、“貸款合同編號”、“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貸款類型”、“開戶日期”、“到期日期”、“首次還款日期”、“是否已結清”和“結清日期”。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歸集。
二、信息歸集方式
依托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以下簡稱征信系統),在目前已采集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信息基礎上,增加采集“貸款合同編號”和“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兩個數據項。
(一)“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填報規則。
“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的判斷以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發布時間為分界點。2003年6月6日,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21號),開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要求全國各地區的商業銀行對借款人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執行差別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貸款發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根據當時發放貸款的歷史時點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以及所在地區在該歷史時點發布的相關住房信貸政策執行標準判斷“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具體填報規則如下:
報“01-是”: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的歷史時點認定是首套住房貸款。
報“02-否”: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的歷史時點認定不是首套住房貸款。
貸款發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的,報“04-未發布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二)“貸款合同編號”填報規則。
“貸款合同編號”須填報行內能唯一定位一筆貸款業務的賬號,原則上優先填報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紙質貸款合同編號。若商業銀行填報紙質貸款合同編號確實有困難的,或者紙質貸款合同編號不能唯一定位一筆貸款業務的,可報送行內能唯一定位一筆貸款業務的其他賬號;無論該賬號與已經報送征信系統的“業務號”是否相同,均須通過職業段的“工資賬號”字段報送。該字段的長度為40個字節(中文占用2個字節),商業銀行報送的“貸款合同編號”超過該長度的,截取40個字節報送,并確保能唯一定位一筆貸款業務。
三、工作安排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做好數據報送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配套制度,改造征信數據報送程序,對信息歸集的數據項進行重點核查清理,及時補報漏報的數據,更正已報入征信系統的錯誤數據。
各商業銀行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征信系統報送信息歸集的數據,包括補報存量數據和上報增量數據。
補報存量數據指補報增加采集的“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和“貸款合同編號”兩個數據項。存量數據的范圍為貸款發放日期在1989年1月1日(含)至2019年2月28日(含)之間,且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存量數據補報工作應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上報增量數據指報送新發放的整筆貸款業務,包括增加采集的“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和“貸款合同編號”兩個數據項。增量數據的范圍為2019年3月1日(含)之后新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增量數據的報送頻率按照征信系統信貸數據采集接口規范對正常報文的要求執行。
發生呆賬、核銷、資產處置等情況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均須予以報送。
各商業銀行應建立異議處理機制。借款人認為商業銀行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歸集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商業銀行提出異議,要求更正。經核查確屬報送錯誤的,商業銀行應及時更正。
四、向借款人提供咨詢服務
商業銀行應向借款人提供關于“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和“貸款合同編號”信息的咨詢服務。
(一)咨詢“是否為首套住房貸款”。
對于1989年1月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間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商業銀行可告知借款人該期間未發布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沒有首套住房貸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貸款進行判斷。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和個人公積金住房貸款合同,比對貸款的發放日期,發放日期最早的那筆貸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結清,就是首次個人住房貸款,可參照首套住房貸款,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對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商業銀行無法實時答復借款人的,應做好解釋工作,并在查詢相關住房貸款檔案后給予回復。
商業銀行在信息歸集中確實無法填報住房貸款相關數據,但能確認住房貸款真實存在的,應向借款人提供相關信息。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姓名、證件類型及號碼、貸款余額、貸款期限、剩余還款時間、是否結清等信息,須加蓋公章,提供給借款人留存備查。
(二)咨詢“貸款合同編號”。
商業銀行應及時通過短信、電話、網銀、APP、官方網站等多種形式告知借款人獲取“貸款合同編號”的途徑和填寫方式。
五、注意事項
信息歸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商業銀行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貫徹施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務必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各項工作。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外資銀行,并督促做好數據報送、異議處理等工作。
聯系人及電話:唐滔010-6619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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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