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原在某著名給煤機設計、生產企業(A企業)任職,數年前,袁先生辭職下海,自己創辦了一家給煤機配件生產企業(B企業)。其原來任職的企業(A企業)為了維持其競爭優勢,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起訴袁先生及其創辦的企業(B企業),后因技術鑒定確認相關技術為公知技術而撤訴。與此同時,A企業又向B企業的客戶廣為散發所謂的《告用戶書》,使用貶損性的語言聲稱B企業假冒A企業的名義銷售假冒偽劣產品、B企業欺世盜名等,并以B企業產品質量低劣為由,為B企業客戶免費替換產品。B企業因此丟失了很多客戶,遭受了較大損失。
B企業為此向楊春寶高級律師尋求幫助,楊律師仔細分析了A企業散發的《告用戶書》和《替換證明》,認為A企業此舉已經構成商業詆毀,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B企業遂委托楊律師及其團隊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A企業堅持認為袁先生和B企業侵犯了其商業秘密,企圖以此進行抗辯并誤導法庭偏離案件爭議焦點。經過多次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最終查明了事實,并作出判決,判令A企業停止侵權、在專業雜志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A企業不服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楊律師及其團隊再次代理B企業就相關事實與法律適用與A企業展開辯論。日前,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