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審批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 | 審批 | 備注 |
27001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 1.設立圖書出版單位審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十二條:“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2.設立音像出版單位審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十二條:“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第九條:“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3.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審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十二條:“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第九條:“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四十九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外,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4.設立網絡出版單位審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十二條:“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十三條:“……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5.設立報紙出版單位審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十二條:“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6.設立期刊出版單位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27002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1.圖書出版單位變更(不含資本結構變更)、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十七條:“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2.音像出版單位變更(不含資本結構變更)、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3.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不含資本結構變更)、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4.網絡出版單位變更(不含資本結構變更)、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行政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5.報紙出版單位變更(不含資本結構變更)、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6.期刊出版單位變更(不含資本結構變更)、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7.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8.專項出版業務范圍變更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27003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新的報紙、期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或者報紙、期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變更名稱審批 | 1.出版新的報紙審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十七條:“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2.報紙變更名稱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3.出版新的期刊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4.期刊變更名稱審批 | 行政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5.出版新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審批 | 行政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6.連續型電子出版物變更名稱審批 | 行政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27004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機構重大選題備案核準 | 無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二十條:“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重大選題,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期刊社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 無 | 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機構 | |
27005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中學小學教科書出版資質審批 | 無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三十條:“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出版、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并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 | 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 |
27006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中學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審批 | 無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三十條:“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出版、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并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 | 無 | 企業 | |
27007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 無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四十三條:“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后,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 無 | 企業 | |
27008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無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四十四條:“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四十三條:“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后,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 無 | 企業 | |
27009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出版物審批 | 無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七十三條:“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定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關于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境外出版物有關事項的通知》(新出聯〔2010〕13號):“境內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贈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類數字出版物的數據庫等)用于收藏和閱讀參考,須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由受贈單位在受贈前將有關受贈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審核,由各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 無 | 受贈單位 | |
27010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及音像制品成品審批 | 1.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審批 | 行政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第二十八條:“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進口用于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應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審查。”第三十條:“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制品,應當委托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 無 | 音像出版單位 | |
2.進口音像制品成品審批 | 行政 | 無 | 企業 | |||||
27011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電子出版物制成品審批 | 無 | 行政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第二十八條:“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進口用于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應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審查。”第三十條:“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制品,應當委托音像制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第四十九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外,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 無 | 企業 | |
27012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進口出版物目錄備案核準 | 無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四十六條:“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在進口出版物前將擬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禁止進口的或者暫緩進口的出版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并通報海關。對通報禁止進口或者暫緩進口的出版物,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不得進口,海關不得放行。出版物進口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無 | 企業 | |
27013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無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31項:境外新聞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實施機關: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 | 國務院新聞辦 | 企業 | |
27014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 | 無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29項: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實施機關:新聞出版總署。 | 無 | 電子出版單位 | |
27015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 | 無 | 行政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第二十八條:“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進口用于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應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審查。”第四十九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外,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28項: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實施機關:新聞出版總署 | 無 | 電子出版單位 | |
27016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新聞出版中外合作項目審批 | 無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15項:新聞出版中外合作項目審批。實施機關:新聞出版總署。 | 無 | 開展中外期刊版權合作的期刊社的主管單位 | |
27017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著作權涉外機構、國(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外國和國際著作權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審批 | 無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17項:著作權涉外機構、國(境)外著作權認證機關、外國和國際著作權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版權局。 | 無 | 社團組織 | |
27018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新聞記者證核發 | 無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33項:新聞記者證核發。實施機關:新聞出版總署。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
27019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無 | 行政 |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9號)第九條:“申請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材料。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依法登記的,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 無 | 社團組織 | |
27020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審批 | 無 | 行政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四十八條:“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在境內舉辦境外出版物的展覽,必須報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 | 無 | 企業 | |
27048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著作權質押登記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和公民 | |
27049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七十三條:“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具體管理辦法為《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1號)。 | 無 | 企業 | |
27053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國產網絡游戲作品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絡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聯〔2009〕13號):“新聞出版總署是中央和國務院授權的唯一負責網絡游戲前置審批的政府部門”。 | 無 | 企業 |
新聞出版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