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與我國建筑法(2003)

2001年11月10日,隨著世界貿易組織(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主席手中的擊槌輕落,標志著中國長達15年的申請恢復GATT締約國地位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進程的結束,我國終于成為世貿組織(WTO)的成員。加入世貿組織使我國對外開放事業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這是我國現代化建設史上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一件大事,必將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也必將對我國建筑業的發展產生深刻的影響。

加入WTO對我國建筑業的影響在法律層面不僅體現在我國針對市場準入的承諾頒布修改相關法律,還體現在我國修改、廢止、規范建筑領域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諸多方面。本章將僅就WTO與我國建筑市場準入立法,回顧我國加入WTO前的建筑立法,介紹我國在加入WTO時關于建筑業的相關承諾,并著重介紹我國加入WTO后兌現承諾,對有關建筑業規章進行修改的情況以及相關規章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我國加入WTO前的建筑立法

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前,我國對于外商進入我國建筑市場,如外商投資建筑業、設立中外合資工程設計機場、涉外工程承包及勞務合作等方面均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如《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若干規定》、《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審批管理的規定》及《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等。但總體來說,建筑業的對外開放程度比較有限,在外商投資建筑業的立法方面,也沒有建立起一個完善的體系,許多方面更是屬于法律的真空地帶,難以做到“有法可依”。

在外商投資建筑施工企業方面,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前,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建筑企業,只能以中外合資、合作方式經營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審批程序也較同類內資企業要復雜得多。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須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通過后,再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合同和章程,經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方可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的審定、審批也實行分級管理,申請設立一級資質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由建設部審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二級以下(含二級)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批。中方合營者為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企業的,由建設部審定,外經貿部審批。此外,對外商投資建筑業的注冊資本也有較高的要求,如一級外商投資建筑施工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而同級內資企業只需人民幣5000萬元。

外商除了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建筑業企業,還可以直接在中國境內承包建設工程,但限制頗多。建設部《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企業直接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須經建設部或由建設部授權的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許可,并獲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取得《資質證》的外國企業,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后,方可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

當外國承包商向建設單位提出建筑工程承包申請后,須經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后,方可承包我國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也需報我國各級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生效,并需由合同雙方認可的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為外國承包商出具履約保函及預付款保函。

對于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范圍也有所限定,僅限于如下四個范圍:1. 全部由外國投資或贈款建設的工程;2.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3. 國內企業在技術上難以單獨承包的中外合資建設的工程;4. 國內投資的建設工程,確有特殊項目國內企業難以單獨承包的,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允許外國企業與中國建筑企業聯合承包。

在建筑工程的設計方面,中國加入WTO前,作為設計主體,對外國設計機構的市場準入和設計項目范圍方面存在較多限制。1986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原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的《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對委托外國設計機構作出了非常嚴格的限制。中國投資或中外合資、外國貸款工程項目的設計,需要委托外國設計機構承擔時,應有中國設計機構參加,進行合作設計。中國投資的工程項目,中國設計機構能夠設計的,不得委托外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但可以引進與工程項目有關的部分設計技術或向外國設計機構進行技術經濟咨詢。外國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工程項目,原則上也應由中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如果投資方要求由外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應有中國設計機構參加,進行合作設計。

1992年,建設部和原外經貿部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又發布了《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審批管理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外商不能在國內投資建立獨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只能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的中方合營者,應是持有中國甲、乙級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中方個人或個體企業及其他任何無設計證書的單位,不得與外國設計機構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的外方合營者,應是在其所在國或地區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在國際設計市場上有較強競爭能力的注冊設計機構或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的設立由原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審批,其設計資格由建設部負責統一審定和管理。

在建筑工程監理上,外國公司或社團組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建設項目,需要委托外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時,應聘請中國監理單位參加,即外國公司只能以合作監理的方式參與監理。中外合資的建設項目,中國監理單位能夠監理的,不得委托外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外國監理單位,經建設項目所屬的省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并向同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領得營業執照,方可應聘在中國承擔監理任務,并應當按規定在中國的有關銀行開立帳戶,接受財務監督。

第二節 我國加入WTO關于建筑業的承諾

根據WTO的分類標準,與建筑業相關的建筑施工、工程設計和城市規劃等都屬于服務貿易的范疇,受《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約束。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定義為以下四種:

1、?跨境交付。即一國的服務提供者在本國完成服務內容,然后通過傳遞方式將服務內容提供給另一國被服務者。
2、?境外消費。即一國的服務提供者在本國境內為另一國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即一國的服務提供者在他國以辦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的方式進行服務活動。
4、?自然人流動。即一國的服務提供者在他國以個人身份從事服務活動。

在建筑業及其相關行業領域,WTO規則對跨境交付、境外消費一般不做太多的約定,因為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在建筑施工及其相關領域除了工程設計服務外在技術上沒有可行性。因此,我國加入WTO關于在建筑業及其相關行業領域的協議重點內容是商業存在部分的承諾以及國民待遇方面的承諾。

我國政府有關建筑領域的相關承諾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附件九《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我國加入WTO時在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與工程有關的專業服務(即建筑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和城市規劃服務,不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服務)方面進行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如下:(自然人流動方面的承諾另作介紹):

一、建筑業:

在市場準入方面,我國政府承諾允許外商在中國成立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允許外國企業在中國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直接承攬工程。同時,我國政府承諾加入WTO后三年內允許外商成立獨資企業,但外商獨資企業只能承攬以下工程:1)全部由外國投資、贈款或外國投資和贈款建設的工程;2)我國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并采取國際招標的工程;3)外商投資占50%(含50%)以上的中外合資、合作建筑的工程;4)國內建筑業難以單獨完成的國內投資建設工程,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與國內建筑企業合作總承包或分包。

在國民待遇方面,對中外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與內資企業的要求略有不同。此外還要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要承擔一定比例的外資工程。根據加入WTO協議,中國政府承諾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加入WTO后三年內開始享受國民待遇。

二、建筑設計服務、城市規劃服務等與工程有關的專業服務:

在市場準入方面,我國政府承諾允許外商在中國成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建筑設計服務、城市規劃服務等與工程有關的專業服務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份,但我國城市總體規劃行業不對外商開放。加入WTO后5年內開始允許外商成立獨資企業。我國政府承諾對跨境提供的方案設計服務沒有限制,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通過與中國專業結構合作的方式跨境提供城市規劃服務。

在國民待遇方面,進入中國從事設計的建筑師、工程師及企業或者跨境交付方案設計及其他服務的外國服務提供者必須是在其本國從事建筑、工程、城市規劃服務的注冊建筑師、工程師或企業。

此外,在自然人流動方面,除對于以下幾類自然人入境和居留的措施的承諾以外,不做承諾:
(1)?在中國已設立了代表處、分公司和子公司的WTO成員國的公司,其經理、高? 級行政管理人員和專家等高級雇員,作為公司內人員臨時調動,允許入境,在中國居留首期為三年;
(2)?來自WTO成員國公司的經理人員、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和專家作為高級雇員在被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雇用時,允許入境,在中國居留首期為三年;如其雇用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雇用時間不滿三年的,以合同時間為準;
(3)?服務銷售人員,即不常住中國,不從中國境內的機構獲得報酬,不直接提供服務,只是代表某一國外服務提供者進行談判,以推銷不直接以全體公眾為對象的服務的人員,允許入境,時間不超過90天。

第三節 我國加入WTO后的建筑立法

為兌現中國政府加入WTO的承諾,加速我國建筑業對外開放的步伐和融入國際市場的進程,建設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相繼頒布了《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2002年9月27日頒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2002年9月27日頒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和《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2月13日頒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并在此基礎上出臺了相應的資質管理的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境外投資者可以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和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相對于我國政府加入WTO后三年內允許成立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和五年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和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承諾,我國已經提前二至四年兌現自己的承諾。同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建筑業企業和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對中國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和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方股權作出必要的限定,是為了防止成立形為合資、合作,實為外商獨資的建筑業企業和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但對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卻沒有此限定。

一、外商投資建筑業

建設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 2002年9月27日頒布了《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 企業設立的申請和審批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 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為中央管理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在申請和審批的程序上,較以往要簡化得多。申請者只需面對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而無須既面對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又面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具體程序如下: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的,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省級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的程序做出規定。

此外,在該規定出臺前,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比國內企業要高得多,該規定則賦予外商投資企業以國民待遇,沒有特別的要求。這與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即三年內開始享受國民待遇相比,提前了近兩年。

(二)工程承包范圍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在承接工程時享受國民待遇,與內資企業一樣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工程。但是,對于外商獨資企業承接工程的范圍則有比較大的限定,外資建筑業企業只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下列工程: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外資量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這種限定與中國加入WTO的承諾是一致的。

(三)監督管理

承攬施工總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其自行完成。如果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與其他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則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工程。

(四)資質管理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等12個標準,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通常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等四個等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等60個標準,各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一般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等三個等級;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包括木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標準等13個標準,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或者不分級。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以及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根據建設部關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只有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建筑業企業和已經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新設立建筑業企業或購買其他建筑業企業投資者股權后的企業,才有權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頒發給外國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應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已經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新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除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條件外,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二級及二級以上建筑業企業資質。而外國企業投資收購或者入股內資建筑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外資建筑業企業或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的,企業資質必須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

(五)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條件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企業經理或本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和相應的技術職稱要求條件,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項目經理,符合以下條件,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可以在企業申報資質時由資質管理部門認可其具有相應級別項目經理資格。但是,根據此規定認可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本公司項目經理的人數,不得超過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定的項目經理人數的三分之一。
(1)?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一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一個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或兩個二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2)?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二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二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3)?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三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三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外國服務提供者每人每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3個月。

二、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管理, 建設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2002年9月27日頒布了《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申請者應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提出設立申請。省級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按照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申請設立建筑工程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申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程序以及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4。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8。根據此規定,對境外設計師也實行執業資格制度,但是境外設計師如何取得中國注冊資格尚無明確規定。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 其外方投資者及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在其本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注冊的建筑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

三、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

建設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 2003年2月13日頒布《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以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加強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活動的管理。

根據該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從事城市規劃服務,必須依法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外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城市規劃服務。這里所稱城市規劃服務,是指從事除城市總體規劃以外的城市規劃的編制、咨詢活動。

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除具備中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外方是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或者專業技術人員;有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以及相關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其中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專業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1人;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裝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建設部在2003年5月9日頒布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對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城市規劃服務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場地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應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材料,省級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經初審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在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依法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然后依照以下程序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向企業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材料核查無誤并簽署意見后報建設部;建設部在接到經核查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不符合的,不予頒發,并告知理由。未批準的,建設部同時函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在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后30日內,向其注冊所在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承攬注冊所在地以外城市規劃服務任務的,應當向任務所在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對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收回其《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聘用的外國技術人員每人每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留時間不少于6個月。

最后編輯于:2018-10-1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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