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你好,我在網上看到您的個人網站法律橋,我想就我現在的一些問題向你請教。 我和2個朋友合股開了一間寵物店,但是現在因為合作的緣故可能會發生拆分,因為我原來的專業是設計,所以開店的時候我請了我的另外一個向熟的朋友為店里設計了標志、招牌和名片,定下了標準字體、標準色,這部分就定下了店里面ci(企業形象設計)的大部分,店里面并沒有給過任何的報酬,互相之間沒有任何的承諾,我想請問,如果我們股東之間拆分的話,我是不是可以拿走這些設計,并要求其他股東不能繼續使用?還有我們現在沒有把標志注冊成商標,如果以后以店里面的名義把這個標志注冊成了商標,在拆分后我是不是還可以要求這家寵物店不許使用此商標?
盼你的回復,非常感謝!
劉珂
劉先生,您好!
通常情況下作品的著作權人是作者,如果是委托作品,則雙方可以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因此,在本案中,你的朋友是著作權人(當然還需要以證據證明),任何使用包括注冊商標均須得到他的同意,并應支付報酬。
但是由于該店已經使用該設計,可能會被解釋為已經授權使用,如果該店繼續存在,有權繼續使用,但應支付報酬。因此如果有可能應當解散該店。
楊春寶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