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人于半年前與我縣中學一副校長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就是把一間當街的店面租賃給我使用,期限為三年。因當時缺少經驗沒注意到房東把房產稅也加于我方。三年為10000多塊錢。而國務院頒發的房產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房產品稅是由產權所有人交的。還有當時我的定金是交給房地產的開發商的,也談及房產品稅不由我方負責。請問這份合同具不具法律效力。房產品稅應由誰來交納。還有一點,此商城是新開發的,當時的租金和一些事項都是開發商和我約定的,當時此店還沒有售出。并當時的定金我都是交付給開發商的。當時的約定是此店無論售不售出,此店是一定租于我用,而條款不能改變, 就是說,當時的約定是房產品稅不在我方的。請問這件如果上了法庭結果會是如何?不勝感激。
答: 繳納房產稅是房屋產權人的法定義務,但是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由誰實際承擔。因此除非合同中明確約定由你承擔,就應當由房東承擔。對于你已經支付的房產稅,房東應當返還,或者充抵房租。至于開發商與你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學校副校長與你是如何約定的,以及兩者之間的關系,須視合同具體條款而定,在此無法評判。(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楊春寶律師)
(本文原載于新華網法治頻道2003年8月13日,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8/13/content_1024359.htm)
最后編輯于:2018-10-13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