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所在的公司,購買了現在辦公的這套房子,購買時間為2001年,因為房屋所在的寫字樓是由兩家公司合資建設,但只a公司有出售資格,房屋買賣合同是與a公司簽訂,我公司的房款是交給b公司,因為該樓建成后a、b公司協議決定我們所購買的房子產權屬于b公司,但是交完房款后的近3年時間b公司也未提供購房發票,現在預先約定的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已過,我們全額交付了房款,但是仍未取得發票,不能辦理產權證。a、b兩公司就購房者與a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一事有約定,凡是購買b公司所有產權的房子,產生的一切問題,a公司均不負責。b公司推說他們經營不好,如果給我們開具發票(稅款大約20萬元),以他們現在的經濟狀況連稅款都不能負擔。現在,問題焦點在于一、是否b開發商只是在實際賣出房子后才向國家繳納“營業稅”。二、a、b兩公司的協議是否有效,畢竟我是與a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根據實際情況,既然b公司沒有支付稅款的能力,我是否可以對a公司起訴,要求提供發票。三、該購房合同選擇的爭議處理辦法是仲裁,且仲裁機構為“天津仲裁委員會”,是否我只能先通過仲裁,才能到法院起訴。
答:
一、根據你所述,A、B公司所謂合資建設,實際上是一種違法的參建、聯建行為,只有A公司是合格的開發商,B公司并不是開發商,因此,它不能賣房子,也就不能開發票,因而也就談不上繳稅的問題。
二、該辦公樓的開發商是A公司,它與客戶簽訂買賣合同,就必須對買房人負責,無論房款付給誰以及A與B是怎么約定的。
三、我國實行仲裁一裁終局制度,既然約定爭議處理辦法是仲裁,就只能仲裁,不能起訴。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