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有一公司想轉讓給我,變更法人、所有股東、公司名稱、注冊地址,并且原股東和新股東已簽署了協議,協議商定:從公司變更日起,新公司對原公司一切帳外的債權債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請問:如果原公司在轉讓時隱瞞了部分債務,新公司還對這些債務負責嗎?新公司如何保證自己的利益?
答:
?不知您所說的公司轉讓是指“資產轉讓”還是“股權轉讓”?如果是資產轉讓,由于出讓方與受讓方是兩個不同法律主體,受讓方僅需對所受讓的資產支付對價即可,無須對出讓方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使在受讓資產時同時受讓相關債務,受讓方也僅對債務清單上的債務承擔責任,出讓方隱瞞的債務仍由其自己負責。當然,在某些情形下,比如轉讓方在破產前6個月內轉讓資產,轉讓行為是無效的。
而對于股權轉讓而言,其結果則完全不同。無論股權轉讓給誰,公司作為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改變,公司仍需以其全部資產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您受讓股權后的“新公司”僅僅導致原公司在股東、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方面發生了變更,對原有債務依然需要公司來承擔。
一般而言,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受讓方應當對公司債務等情況進行調查,對于較為正式的股權收購,還應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聘請會計師進行審計,并由評估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從而確定股權轉讓的價格。該價格通常以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為依據。
如果原股東未履行披露義務,故意隱瞞公司的債務以獲取不正當利益,那么,原股東應向受讓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轉讓協議有明確約定,也可以由原股東實際承擔其所隱瞞的債務。但無論如何,對于債權人而言,只有公司才是它的債務人,而非公司的股東。
(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6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