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是不是所有性質的企業都可以承包經營,而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業?有相關法律支持嗎?
2.承包經營的期限有否時間長短的限制?如合同定為“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答:
1.所謂承包經營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在承包經營期內,由承包者承擔經營風險并按照承包經營合同獲取企業的部分效益。我國關于承包經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該條例于1988年2月27日由國務院發布,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0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號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決定》進行了修訂)、《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農業部于1990年頒布)和《關于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于1990年頒布)。盡管如此,除非相關法律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并不影響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實行承包經營,因此,一般而言,企業的決策機構有權對此作出決定。況且,我國企業法立法已經從按所有制形式立法轉變為按企業組織形式立法。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承包內資企業這一問題,國家工商總局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可否承包經營內資商業企業等問題的答復》中規定,由于目前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承包內資企業未作規定,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承包內資企業的法律、法規依據不足。在國家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承包經營國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的,應參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由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對于內資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中規定,內資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者和合營企業均應依法申請辦理相應的承包經營變更登記。
另外,對于個體工商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于個體工商戶可否由他人承包經營的請示>的答復》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及《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自己不經營而由他人承包經營是違法的。
2.對于承包經營期限,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中規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在《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中規定,承包期限一般為3~5年,承包經營完成好的,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連續承包;《關于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中規定,承包經營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為,法律法規對承包經營期限指導性意見應為3~5年,承包經營的期限可以由企業據此作出決定,并且可以通過連續承包延長承包期限。但是永久承包在法律上只能理解為沒有期限的合同。對于沒有期限的合同,根據合同法,合同當事人在事先合理期限發出通知后,可以終止合同。這對于承包關系雙方來說都存在不確定性,應予避免。(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