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由B公司及趙某、錢某、孫某、李某等人出資成立,出資額分別為6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在驗資次日,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即將其中40萬元匯入某技術服務公司帳戶,后又以現金方式提出。1年后,周某又用現金10萬元從錢某處受讓了出資。后因A公司拖欠C公司技術轉讓款139萬元,被訴諸法院。
在執行中,A公司確實已無力償還債務。執行法官在檢查A公司會計資料時發現了趙某等4人抽逃注冊資本的情形,即依法要求趙某、錢某、孫某和李某在抽逃額范圍內(即各自10萬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錢某提出異議,他認為他抽逃出資是事實,但是他已經依法轉讓了出資,不再是A公司的股東,因此,A公司的債務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法院認為,股東對公司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但是若股東抽逃出資,導致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有資本不一致,有違公司法資本確定和資本維持原則,抽逃出資的股東應在抽逃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雖然錢某轉讓了出資,但那只是錢某與周某之間的關系,并沒有因此充實了A公司的注冊資本,A公司仍處于注冊資本被抽逃的狀態,因此,錢某作為公司的原始股東實施了抽逃注冊資本的行為,并且再未補足,其行為已經侵害了A公司權益以及A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因此必須在抽逃額內承擔民事責任。
簡評:我國實行法定資本制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股東虛假出資及出資后抽逃注冊資本的現象非常普遍,一些地方甚至為了招商而協助創業者虛假出資,不僅直接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而且助長了不誠信之風。本案提醒我們,股東抽逃出資,即使已經轉讓了股權,依然難脫干系。
(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