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股權的轉讓,是以合同的簽訂起生效,還是在股東名冊上注明后生效呢?
答:股權轉讓的效力是指通過股權轉讓,轉讓人喪失股東資格和地位,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和地位,享有轉讓人的原股東權利。一般而言,股權轉讓應遵循如下程序:訂立轉讓協議、依法修改章程、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公司變更登記等。如果這些程序全部完成,股權轉讓即發生,全部和整體效力自不待言,受讓人成為合法股東,并可對抗其他股東、公司和第三人。
但股權轉讓在不同階段究竟具有什么效力,就此問題,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有不同意見。目前,大多數意見認為,除非股權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受讓人獲得向公司變更登記的請求權,轉讓人也不得就已經轉讓的股權再生主張。《公司法》規定股權依法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公司法》同時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至于公司變更登記,是為了將股權轉讓這一事實及新股東姓名或名稱告知于社會公眾,以便于公眾了解公司股權的基本狀況。完成了公司變更登記,受讓人即可以此對抗第三人。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6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