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建筑工程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一般是一年),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后支付。但是,同時法律又對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質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就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質保金應該在何時支付呢?按道理,法律作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合同約定的期限低于此期限的,應屬無效。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承包方的質保金拿到手的時間未免太太遲了,尤其是“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長達50年或更多,總不能讓承包商等這么久吧? 另外,我公司碰到過一個案例,合同中雙方關于保修只寫了“按國家規定執行”,根本沒有“一年”的約定,現在發包方以上述理由在驗收合格滿一年后拒不支付質保金。我公司有訴權么? 謝謝! 答: 保修與質保金并沒有必然的關系,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或從工程款中扣留)質保金有一定合理性,但得由雙方約定,與法律關于保修期的規定并不沖突。如果合同只約定保修按國家規定,沒有約定質保金,則隨時可以要求發包方支付。當然還得具體分析合同內容。 楊春寶律師 |
最后編輯于:2024-11-24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