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hngs713咨詢:甲、乙二人共同出資成立一企業,企業成立后,與甲簽訂一合同,由甲提供一其專利技術供公司使用,而公司則向甲支付一定使用費用。后來,乙撤資,該企業變更為由甲一人出資的獨資企業,那么此時,原企業與甲簽訂的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此時的公司是否仍應向甲支付技術使用費用?(是否支付主要牽涉到稅務方面的問題)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如果甲乙成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依據你的說法如果乙撤資,其是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根據新的公司法甲成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是否已經辦理相關并更為一人公司的法定手續。根據專利實施細則,對專利的許可使用需在當地知識產權局辦理許可使用合同備案手續。以上條件如為否,可能會對后續權利產生不利影響。
針對你的問題,如果雙方已經就甲方擁有的國家專利技術簽訂了許可使用合同,只要在許可期限內的即為有效,與公司股東變更無關,公司如繼續使用,就應該向甲方支付使用費。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當合資企業一方撤資變為獨資企業后,原企業所簽訂合同是否繼續有效?”,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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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