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某房產公司在廣告中承諾其建造的商品房的得房率為83%,我因此買了該公司的商品房,但交房時實際得房率只有77%,我該怎么辦?
讀者:肖 笑
肖笑讀者:
發展商以不實廣告誤導消費者,進行不正當競爭,是當前商品房市場非常突出的問題之一。對于不實廣告買房人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舉報,但是從合同關系看,對于買房人而言,廣告通常僅僅是一種要約邀請,即發展商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求與其簽訂購房合同的邀請,因而廣告所載內容對買賣雙方并無約束力,只有將廣告中的承諾具體落實到預售合同中,買房人才能依據合同追究發展商的違約責任。
對于得房率,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但買房人應該注意的是,簽訂合同時既要填寫房屋建筑面積,也要填寫套內面積和按比例分攤共用面積,該約定從側面反映出該套商品房的得房率。而買房人一般容易疏忽該約定,忽視后兩者對發展商的制約作用。在近期,得房率降低多是由于套內面積未變,而共用分攤面積增加而造成。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對于這種情況,只要合同是今年6月1 日以后簽訂的,合同約定的總價格就不變;如果合同是今年6月1日之前簽訂的,還要根據預售合同約定的面積增減的處理方法決定你是否應支付面積差價款,如果合同沒有作相應約定,且合同是 1996年10月1日之后簽訂的,你就無須支付面積差價款。但是,如果合同只約定了房屋建筑面積,而未約定套內面積和 共用分攤面積,你就無從談及得房率,也就無法切實保護你的權益,這一點對買房人至關重要。
楊 春 寶 律師
(發表于《新民晚報》1997年 月 日。)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