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問:我和某裝修公司簽訂了房屋裝修合同,合同確定了裝修期為30天,但沒有寫明雙方的違約罰金金額。在裝修前期一直較為順利,但在裝修準備完工時(已超過合作約定的裝修期),裝修公司提出交納第三期工程款(共4期),在核對工程量和合同時,發現本應做的防水防潮該公司沒有按合作做,而且應在第二期工程內完成的瓷磚輔裝還有陽臺部分沒有完成,所以我拒絕交納第三期款,并要求裝修公司完成第二期工程量才交款,但經多次交流,裝修都采用拖的辦法,直接停工,現在已超過約定的完工30多天了,請問我應該怎樣維護我的權益,又能更快地解決問題,讓我在近期能完成裝修?
法律橋網友wsj3691829解答:訂立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到裝飾工程的復雜性,再合理的工期原則下還應留有余地。
裝飾工程要有一套完整的設計,不能邊設計邊施工,造成增項多、變更多,勢必推延工期。
施工方案要預排工期表,各工種穿插進行,盡量做到工期科學、合理。一般情況下,工期延誤與裝飾質量不存在因果關系,如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實事求是地進行協商,互諒互讓,否則只有到權威部門去申請仲裁了。
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