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咨詢:我爸爸和兩個合伙人(以下稱“甲”,“乙”)協議經營一個商場,因為存在合同糾紛訴諸于法律,但因為結算日期截至于2005年5月,而判決在2006年4月生效。故此期間(2005.5-2006.4)的收入問題仍處于糾紛狀態。在2005年5月結算后,三人簽訂了由“甲”組織收租金的協議,但后來因為“乙”比較霸道且是商場所在地的當地人,后來的租金實際是由“乙”私自強行收取。現在有關商場所有權及合資等糾紛已在前期的起訴中判決,結清債權債務關系后商場所有及使用權歸我爸爸所有。關于2005.5-2006.4期間收取的租金分配問題必須再訴諸法律才能最終得以解決,請問我們應該怎么告,告“甲”還是告“乙”?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首先,當初的訴訟應該可以在訴訟請求中列入上述期限的租金分配事宜;對于如何要求分配租金,由于沒有看到協議,故難以斷定應該告甲還是乙。不過可以肯定,既然令尊及甲乙都作為協議一方當事人,現在發生糾紛,是可以將甲乙兩人同時列為被告的,這樣更有利于事情的解決,至于最終由甲還是乙或者兩人共同承擔責任,這并不影響同時將二人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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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三人協議約定由甲收取的租金,乙卻私自強行收取,我應該怎么告?告甲還是乙?”,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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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