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Yixingchen咨詢:我服務一家臺灣人開的商務公司,最近公司要做貿易,需另外注冊一家貿易公司,工商行政要求要用中國公民做法定代表人,老板找到我,我在公司也只是一名普通的員工,做法人也只是掛名而已,既不是股東又不是董事,新開的貿易公司我根本就不參于行政管理,如果一旦公司發生破產倒閉以及法律上的糾紛,我做為法定代表人應該要付哪些方面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公司法并沒有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須擁有股東身份,所以由你擔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礙。你的風險在于由于你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新公司的運營過程中,許多文件需要由你簽署,財務流轉需由你法人章確認等,如果公司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存在觸犯國家刑法的行為的,那么你作為對前述行為簽字認可的法定代表人就很難證明你對此不知情,單位犯罪中牽涉到實際行為人的處罰可能都是你需要防范的,具體內容很多,不可能在此一一詳述,且每一個案也是需要具體分析的,如果你不經營,只是簽字,那實際上很難區分和防范。
至于民事上的責任,基本上都是由公司最終承擔,哪怕公司最終破產,也由股東負責清算,當然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代表在民事訴訟中也有相應的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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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掛名擔任某公司的法人代表,一旦公司發生破產倒閉或法律上的糾紛,掛名的法人代表需要承擔什么責任?”,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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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