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春寶律師: 出租人甲出租給承租人乙的房屋租金已有一年未收到租金,甲多次催促乙交納租金,但沒有結果。現甲想停止對乙的租賃,并要求乙搬出該租賃房屋,但如果乙不肯搬出去,甲又追不到錢,甲應如何處理?甲可以扣押乙的房屋內的財產嗎? 北大法律信息網網友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本案中承租人拖欠租金已達一年,出租人可根據上述規定終止租賃合同。根據你所述情形,看來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起訴時可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財產。但出租人甲切不可自行扣押其財產,扣押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進行。 另需指出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出租人甲必須在一年內主張其追索租金的權利,若超過一年,則超過部分將喪失勝訴權。 楊春寶 律師 |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