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薅網店羊毛” 事件中各方應采取怎樣的姿勢?

近期,有關“消費者薅網店羊毛”事件引發熱議并持續發酵。事件的起因是天貓店家“果小云”因操作失誤,誤將“26.8元4500克”的臍橙寫成了“26.8元4500斤”,這一字之差被某站博主發現后,引導數百名粉絲同時在該店鋪下單,使得該商品一晚上被下了700余萬元的訂單。巨大的訂單量導致該店鋪無法正常發貨而引發消費者投訴,網店因賠光10萬保證金而停止經營。

雖然,“果小云”天貓旗艦店已恢復正常營業,事件看似畫上了句號。然而,該事件涉事各方的姿勢卻值得探討。

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在該事件中,消費者、商家和平臺均未采取正確打開方式。誠然,標價錯誤系商家過失,然而,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消費者,對此明顯背離生活常識的標價難道沒有基本的判斷能力嗎?而在明知標價錯誤的情況下,依然進行購買操作,其主觀上獲取不正當的利益的故意是顯而易見的,如此成立的買賣合同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對于商家而言,其意圖以“26.8元4500克”出售臍橙,但卻錯誤地標價為“26.8元4500斤”,在法律上是典型的重大誤解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1]、《民法總則》第147條[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3]的相關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該合同。而合同撤銷的后果則包括財產返還(或折價補償)和損失賠償[4]。當然,在該事件中,商家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既徒增各方的成本,也浪費司法資源,因此,“果小云”在發現其標價錯誤后,在立刻下架涉事商品的同時,應積極聯系已購買涉事商品的消費者,請求其取消訂單并選擇直接退款(即撤銷涉事合同),若消費者拒絕取消訂單,則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如前所述,對于購買涉事商品的消費者而言,在明知涉事商品標價錯誤的情況下仍然購買,其存在主觀上獲取不正當的利益的故意,除接受退款外,應無權得到任何賠償。

對于接到消費者投訴的天貓平臺而言,根據《天貓服務協議》,對于受理消費者保障維權和賠付申請時,天貓平臺僅以普通非專業人員的知識水平標準對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表面審核。天貓平臺并非裁判機構,沒有能力也無權作出實質裁判,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但是,在該起事件中,天貓平臺顯然并沒有達到“普通非專業人員的知識水平標準”,對于涉事店家存在明顯標價錯誤從而導致顯失公平的交易視而不見,便草率地通過了消費者的賠付申請,最終導致事態擴大。事件經媒體發酵后,天貓平臺才對該商家采取了“保護”措施。若天貓平臺事先進行必要的情景培訓,在接到投訴后應對得當,該事件就不會發展成為公共關注的事件。

在網購如此盛行的當下,網店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出現操作失誤的情形時有發生,在此過程中,我們認為電商平臺應成為平臺商家和消費者之間有效溝通的橋梁和紐帶,并在二者產生糾紛時,依據《電子商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秉持客觀中立的立場的前提下,盡其一切合理努力進行斡旋和處理,從而維護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也可藉此真正維護其平臺聲譽,避免陷入輿情的漩渦。


[1]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2] 《民法總則》第147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4]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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