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應以何種企業形式進行產品銷售

問: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生產型企業,在哈爾濱建立了一家分公司,銷售本公司產品,還準備在哈爾濱建立其他的門市部。請問:我們是否一定要以分公司的名義建立?能否以銷售點或門市部的形式注冊呢?

答:

貴公司已經在哈爾濱市設立了分公司,從工商管理角度看,依法享有在該市的經營權,而在同一城市建立銷售網絡,不需要再設立分公司,只需設立銷售點或門市部即可。銷售點和門市部也屬于企業的分支機構。1988年頒布、1996年和200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一)聯營企業;(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因此,貴公司需要在該銷售點或門市部所在地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09-23 22:42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