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與客戶簽訂了購房意向書,約定了將來要簽定正式購房合同,并就價格、面積條款初步約定,客戶還交了一部分信用保證金。后來房價上漲,開發商想提高房價,而客戶認為有意向書約定好了房價開發商不能提高房價。請問開發商是否必須按意向書約定的價格賣房?如果一方違約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答:
所謂購房意向書,實際上是種訂約協議,即就將來訂立房屋買賣(或者預售)合同而訂立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此作出明確界定。開發商應當按照意向書約定的原則與客戶訂立買賣合同,不得提價,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按意向書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應當補償客戶的實際損失。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