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持股會是什么性質?(2003)

問:

我廠1997年由國營廠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總資產為1000萬元,當時成立了職工持股會出資160萬元(每個職工出資5000元),國家控股200萬元,其余640萬元由廠級和中層干部出資(他們實際出資現金320萬元,其余320萬元由他們干部向銀行貸款,為此公司聲稱三年不分紅,用公司這三年贏利去償還320萬銀行貸款,這樣他們只出一半的錢卻獲得了640萬股份,而持股會職工卻是全部出資的現金),成立公司一年后董事及中層股東獲得了50%的紅股,而持股會除了持股會主席(公司董事之一)獲得了50%紅股,其余出資職工沒有送紅股或紅利。后來200萬國家股退出并且公司又增股800萬,全被董事及中層股東無償瓜分,而持股會職工卻沒有分到,其實質是當初改制時評估出的凈資產遠遠不止1000萬元,他們采用隱藏、虛報和做假帳等手法欺騙評估機關!今天請問律師:

1.職工持股會是什么性質?除了職工持股會主席是董事外,持股會職工是否與其他股東享受同等權利(如送紅股和紅利,參加股東大會表決)?公司法中好象沒有說到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會是否會被取消?

2.如果持股會職工也是股東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補送紅股?如果200萬國家股和增股800萬股重新分配或按比例出資認購,持股會職工是否享有此權利?

3.改制時廠級和中層干部用銀行貸款用作個人出資,后來又用公司贏利還貸款,是否夠成虛假出資?

4.1997年改制時,采用隱藏、虛報和做假帳等手法使評估出的國有資產很低,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少數人暴富,現在可否要求上級機關重新評估和審計,沒收非法所得甚至推倒重新調整股權關系?

5.這些問題通過什么途徑反應才有效而且不違法?

答:

1、職工持股會確實并沒有公司法上的地位,它是公司改制過程中而產生的一種信托組織。持股會作為公司股東之一,同其他股東一樣,應當依法按股權比例享有股東權利。

2、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同股同權以及股東有優先認購股份的權利,持股會也有權認購新股,而國家股的轉讓理論上應屬股東間的股權轉讓,他人無權干預,當然如果相關部門對于國家股的退出另有規定,則應按規定辦理。

3、很多國企改制時同時實行激勵機制,即對公司管理層進行各種形式的激勵,以銀行貸款出資即是其中一種。但是還貸應通過其它方式解決,不應由公司還貸,否則就損害了其他股東的權益。

4、如果情況屬實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5、對于侵犯股東權益的行為,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其他問題可向相關部門反映。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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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0-03-3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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