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s,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公司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中的“變更公司形式”是什么概念,所有制形式的改變(如國有改變為私營或私營改變為國有控股)是否屬于此列。
答: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有兩種,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變更形式是指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相反。
你所指的所有制形式的變更通常是通過股權轉讓實現,一般不屬此列。但如果在變更所有制形式的同時也變更了公司組織形式,則屬此列。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變更公司形式是什么概念(2004)”,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