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一縱三橫路咨詢: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我想求教:
1、有限公司為經營發展或項目建設需要,向內部員工集資(當然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的),這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刑法里是否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界定?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首先聲明本人并非刑事方面的專業律師,法律系統十分龐雜如不了解各種細致規定,可能會造成錯誤的解答,以下回答供你參考,并同時歡迎各位專業的同行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 曾有過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同時,法條中的“公眾”應指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只是面向單位內部員工,一般不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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