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提出要轉變企業經營機制,請問,在轉換經營機制的時候,哪些企業適用國有獨資制,哪些適用有限責任公司制,哪些適用股份有限公司?我知道這個問題不好解決,否則中國的國企改革早完成了,但我想請您就您個人的觀點談一下,好嗎?
答:
我認為,經營機制與公司的形式并非同一概念,當然它們是相互關聯的。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兩種基本形式,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從另一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國有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采取何種公司形式最為恰當,應當視該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對于國家壟斷經營的行業以及尚未建立有效競爭機制的行業應當適用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較早、獨立運作能力好、已經建立比較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基礎好且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可以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業則應當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逐步建立公司制度,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再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正如前述,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制度的最基本形式,因此,國有企業改制也應當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主體,以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補充。(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09-23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