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一縱三橫路咨詢:我是杭州一家有限公司的管理者。新公司法中關于股份轉讓,說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請教,這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到底該如何理解?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提供一些看法,供你參考:
根據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分對內和對外兩種,對內可以相互轉讓,對外需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并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時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工商備案登記。
而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沒有進行工商備案登記,雖然出讓方已經轉讓了其所擁有的股份,但在名義上他還是公司的股東。這就可能會產生新股東的權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問題,如果老股東再次轉讓股份,并依照規定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受讓方又不知情的話(因為工商登記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東還是權利人),那么法律保護的是后者的權利,原受讓股東不得以其已經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來對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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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4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