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半年前,我與甲乙2個朋友共同開辦了一家餐飲公司,注冊資本共100萬元,
其中甲出資60萬元、乙出資30萬元,我本人出資10萬元。到現在由于經營
不善導致公司虧損,但是我們3人都認為公司還有發展前途決定把公司繼續
辦下去,可現在維持公司的運轉需要再次注入資金10萬元,甲乙二人認為再
次投入的資金應由我們3人按所占股份的比例來繼續投入,也就是說我現在還
需要再向公司投入1萬元,可是我現在拿不出這筆錢。甲乙二人便說:你可以
把你的百分之十股份對外轉讓,可是沒有人愿意接受我的轉讓,甲乙二人也
不愿意接受我的轉讓,如果接受也只能用極低的價格接受(一股一千元)。
甲乙二人說如果你不能繼續投入,就將被視同為自愿退出公司,自動放棄
自己原有的百分之十股份,我們甲乙二人會把你應當繼續投入的資金補足,
我們也同時享受你原有的百分之十的股份,你和此公司再沒有任何關系。
請問:1。甲乙二人說得對嗎?
2。如果他們說得不對,為什么?這件事于法于理應當怎么辦?
答:
應當說如果股東會作出增資決定,股東就有增資義務,不履行增資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如果某一股東不增資,其他股東增資了,公司的股份將按照實際比例重新計算,未增資的股東的股份就會因此被稀釋,而不是被侵奪。該股東仍享有相關股東權益。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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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