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總隊:

  為推動網絡文化內容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網絡音樂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文市發[2013]3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網絡音樂內容管理實行企業自主審核,文化管理部門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的管理制度


  網絡音樂經營單位要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社會效益優先,切實履行內容審核主體責任,負責對擬提供的網絡音樂進行內容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上線經營。


  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企業自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網絡音樂市場日常巡查和隨機抽查,建立網絡音樂市場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二、嚴格執行網絡音樂內容自審制度,強化網絡音樂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一)網絡音樂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和《網絡音樂內容審核工作指引》等標準規范,開展本單位網絡音樂內容審核工作,建立內部工作流程和責任制度,嚴把內容關,確保網絡音樂內容合法。


  提供網絡平臺(空間)供網民編創、表演及個人音樂上傳服務的網絡音樂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對本網絡平臺(空間)的實時監管制度,發現違規內容要立即進行處置。


  (二)網絡音樂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內容管理制度、部門設置、人員配置、工作職責、審核流程、工作規范等情況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與服務平臺”)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新設立的單位應當于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起30日內,在向公眾提供服務前,完成上述內容的備案。


  (三)網絡音樂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通過“監管與服務平臺”將上一季度網絡音樂內容自審相關信息報文化部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內容自審總體情況、審核的網絡音樂數量(包括審核通過和審核未通過,下同)、審核的網絡音樂曲目列表(包括曲目名稱、版權公司、詞曲作者、表演者)等信息。提供網絡平臺(空間)服務的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備案內容為本網站實時監運情況、發現問題處置情況等。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對網絡音樂內容是否合法難以判定的,可向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行政指導,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三、加強業務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網絡音樂行業健康發展


  (一)文化部負責對網絡音樂內容審核工作的總體指導,負責制定并發布網絡音樂內容審核工作指引等標準規范,編制內容審核培訓教程,負責對網絡音樂內容是否合法進行最終認定,負責建立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網絡音樂市場信用管理制度。


  (二)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具體指導、監督網絡音樂經營單位開展自審工作,包括:指導企業培訓自審人員,對企業自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核查,為網絡音樂內容自審工作提供行政指導等。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內容審查專家委員會,根據專家委員會審查意見,對網絡音樂內容合法性提出認定意見。


  (三)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網絡音樂市場的事中指導檢查和事后監管執法工作。做好對轄區內網絡音樂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日常監管,建立網絡音樂市場巡查、隨機抽查制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單位,負責實施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網絡音樂市場信用管理制度。


  (四)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要在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切實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梁作用,主動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范,開展行業培訓,推動企業守法經營。


  本通知所稱網絡音樂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音樂產品,包括歌曲、樂曲以及有畫面作為音樂產品輔助手段的音樂視頻(MV)等。網絡音樂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網絡音樂服務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網絡音樂經營單位自2016年4月1日起報送網絡音樂自審相關信息。其他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5年1023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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