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鏈接案例簡評(2004)

隨著國際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受到了強烈的沖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特別是與網絡有關的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逐漸增多。網絡在技術上、管理上的特點也使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在網絡環境下的適用性受到了制約,新技術革命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挑戰。因應這種挑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確立了“向公眾傳播權”等權利,對傳統著作權法律適用于網絡環境作出了示范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作了有益的探索,為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確認“信息網絡傳播權”也是作者享有的一項著作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新著作權法修訂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然而,法律總是滯后的,它無法緊跟時代發展的步伐;另一方面,立法自身的滯后又加重了法律的滯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后著作權法修訂已有三年,而國務院尚未就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作出任何規定,據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目前正在加緊制定中,計劃于年底出臺。

互聯網能夠迅速發展、普及,鏈接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正是網絡鏈接在互聯網站的不同頁面之間以及億萬個不同網站之間建立了聯系,使它們相互聯結起來,形成了互聯網絡(當然這是建立在物理聯結基礎之上的)。因此,可以說鏈接是互聯網的根本特征之一,沒有了鏈接,互聯網也就失去了生命力。然而,隨著鏈接的誕生,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也隨之產生,但正如前述,法律是滯后的,至今尚無關于鏈接的法律規定。可喜的是,包括法官、律師在內的法律工作者總是努力將法律基本原理運用到新生事物中,從而促進新的法律的誕生。本文擬對網絡鏈接案例進行簡要的評析,以幫助廣大讀者了解在司法界對網絡鏈接涉及的法律問題的基本態度。

案例一:美國博庫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訊能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湯姆有限公司案

原告訴稱其得到作家周潔茹的許可,獲得在全球范圍內獨家以國際互聯網絡、光盤、磁盤等電子出版物形式使用周潔茹創作的作品的權利。原告在獲得許可授權后發現,被告湯姆公司在其開辦的網站上登載了周潔茹兩部小說集中的26篇作品,所登載的作品是由訊能公司提供。兩被告稱:訊能公司受湯姆公司的委托,通過與北京市今日視點文化事務發展中心簽訂合作合同,合作為湯姆公司開辦的網站進行文學頻道設計及制作有關欄目。根據合同約定,湯姆公司的網站與今日視點中心所屬今日作家網的相關網頁建立了鏈接。本案涉及的周潔茹作品登載于今日作家網,湯姆公司的網站只是與今日作家網登載周潔茹作品的網頁設置了鏈接,湯姆網站本身并沒有實施登載行為,故兩被告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互聯網上傳播的各種信息和作品量巨大,如果要求設鏈網站在設置鏈接時必須承擔無限的事先主動審查義務,無疑將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擔過重的義務。同時也應看到,由于設置鏈接往往出于增加網站訪問量的需要,而增加網站訪問量又與網站經營者力圖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密切相關,按照權利與義務應相適應原則,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置鏈接時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院認為,訊能公司與今日視點中心簽訂的合作合同中,向對方提出了明確的權利保證要求,據此,不能認定被告與登載該作品的網站之間對登載傳播原告享有專有使用權的作品行為存在共同的主觀故意。在得知原告起訴內容后,被告亦及時采取了停止鏈接措施,因此被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簡評:法院判決說理充分,除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明知被鏈接的內容屬于侵權而仍然以設置鏈接的方式提供傳播條件,或者在得知權利人提出警告后仍拒不采取積極措施加以控制所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外,設置鏈接的網站不承擔過多的法律責任。下一案例也驗證了這一觀點。

案例二:劉京勝訴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2000年10月,原告劉京勝在上網訪問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網站時,發現通過點擊該網站“文學”欄目下的“小說”,即進入搜索引擎頁面。根據頁面提示順序點擊“外國小說@(5064)“、“經典作品(86)”、“唐吉訶德——[西班牙]塞萬提斯“、“譯本序言“后,可在頁面上看到其翻譯作品《唐吉訶德》。于是,原告劉京勝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明確要求被告斷開與上載其翻譯作品的網站的鏈接。而被告以搜狐網站只是與相關網站有鏈接關系,并未上載原告翻譯作品,法律未規定鏈接是侵權為由拒絕。被告一周后斷開鏈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對《唐吉訶德》享有翻譯作品著作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侵害。當得知侵權行為發生或可能發生時,任何與該侵權行為或結果有一定關系的人,都應當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侵權結果擴大。被告向公眾提供搜索引擎服通過搜索引擎與侵權網站發生了臨時鏈接,其雖然難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結果及其附帶的臨時鏈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對特定網站或網頁的鏈接。被告收到起訴書后,沒有及時斷開鏈接,使侵權結果得以擴大,起到了幫助侵權人實施侵權的作用,應當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簡評:上網者通過鏈接獲取的網上信息存在侵權問題時,一般應當追究上載該信息網站的法律責任,提供搜索引擎鏈接服務的網絡經營者不承擔侵權責任,因為網站經營者無法對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先行判斷是否存在侵權。但是,如果該網站經營者明知其他網站網頁上含有侵權內容的信息,還繼續提供該種服務,則應承擔侵權責任。當然也有相反的案例。

案例三:葉延濱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案

原告系《路上的感覺》一書的著作權人,2001年1月2日,原告發現多來米黃金書屋網站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刊登了該書,被告進行了鏈接。原告為此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但被告卻置之不理。使用被告的搜索引擎,輸入關鍵詞“路上的感覺葉延濱”,檢索原告的作品,是通過網頁全文檢索系統檢索到其他網站編排的頁面的相關信息后與該頁面生成臨時鏈接實現的。這種相關信息,僅限于關鍵詞“路上的感覺葉延濱”等特定的信息,而不包括作品本身;這種相關的網頁,并不排除其他含有類似的相關信息的網站的網頁,而且網頁的內容也不限于原告的作品;這種臨時鏈接,并不在數據庫中作永久保存。因此,這種檢索服務,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因此,駁回原告葉延濱的全部訴訟請求。
文字搜索如此,圖片搜索如何呢?

案例四:Leslie Kelly訴Arriba Soft Corp.案

原告Leslie Kelly拍攝了許多美國西部的照片。這些照片有的放在Kelly的網站上,有的放在其授權的網站上。被告Arriba Soft Corp.是搜索引擎經營商,該搜索引擎是以小的圖片形式來顯示搜索結果,被告通過采用鏈接和視框技術展示原告完整圖片,用戶通過點擊任何一個被稱為“拇指”的小圖片,就可以看到一個和原來的圖片一樣大的圖片,被告在展示圖片的網頁上還注明該圖片的來源。當原告發現他的照片是被告搜索引擎圖片數據庫的一部分時,就向法院提起了侵權之訴。法院認為被告雖完整地復制原告的圖片,但這些圖片是以“拇指”圖片形式存在,因此其起到與原告原始圖片完全不同的功能,被告的使用并不是替代原告的使用,因此在搜索引擎中對“拇指”圖片的制作和使用是一種合理使用,但是這種展示大的圖片的行為則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公開展示其作品的排他權利。

簡評:圖片在互聯網上的運用非常廣泛,很多搜索引擎商因此開發出專門搜索圖片的搜索引擎,通常也是在搜索結果中顯示縮略圖,點擊可以看到大圖。搜索結果由于并不構成侵權,因為它事實上并不復制圖片,只是鏈接了相關圖片,然而正因為如此,點擊縮略圖就可以看到大圖,使得訪問者可以避開他人網站首頁直接瀏覽圖片,而且無須瀏覽與圖片相關的其他信息,從而損害了原網站所有人的權益。與此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

案例五:雪特藍時報訴雪特藍新聞報案

在被告發行的電子版報紙中,逐字復制了原告的新聞標題,同時以鏈接的方式,使讀者可以直接到原告的網站閱讀該新聞。原告認為,被告的這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法院認為,原告建立網站發行電子版報紙,是因為看好網絡廣告的市場。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鏈接的行為,當時雖未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但長期看,必然造成原告的損失,所以判定原告勝訴。

案例六:北京金融城網絡有限公司訴成都財智軟件有限公司案

原告訴稱其與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合作開設的金融城網站中發布經其獨家繪制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外匯幣種走勢圖”。為開設此欄目,專門組織專業軟件開發人員制作了用于整理外匯數據的程序,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交易走勢圖”現已成為金融城網站最受歡迎的知名欄目之一。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開設的財智網上越過金融城網站主頁,直接對“交易走勢圖”建立鏈接,其行為足以使訪問者誤以為財智網是“交易走勢圖”的開發制作者,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承認曾對原告網站上的“交易走勢圖”設立鏈接,當得知原告公司不同意這種鏈接后,隨即取消了鏈接。在建立鏈接時沒有對其做過任何修改,所以這種鏈接并不會導致訪問者的誤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個網站所吸引的訪問者越多,給其帶來的相關經濟利益就越大,所以經營者均在通過制作精彩、獨特的內容以吸引訪問者,同時也希望訪問者記住發布這些內容的網站。而這些獨特的內容一旦被他人直接鏈接,訪問者通過設鏈網站看到的內容已不能準確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從而導致訪問者誤認,而這種誤認的必然結果將是設鏈網站訪問者增加而真正的內容制作網站訪問者減少,最終使被鏈網站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對金融城網站主頁以下的次頁面內容進行深層鏈接,其行為違背了原告的意愿,應屬不正當的經營行為。

簡評:這也是一個深層鏈接的典型案例。深層鏈接之所以構成侵權,除了法院分析的訪問量因素外,還有網絡廣告等因素。視框鏈接也存在相似的問題。

案例七:華盛頓郵報、時代周刊訴全面新聞公司案

被告在其網站利用視框鏈接技術為用戶提供原告網站上的新聞與文章,使用者經全面新聞網站到原告網站瀏覽時,呈現的卻是被告的網址、菜單及廣告。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是一種利用原告網站的內容賺取廣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而提起訴訟。本案以被告停止侵權、雙方和解結案。

案例八:華納唱片公司訴音樂極限網案

華納唱片公司享有鄭秀文相關曲目的版權,而這些歌曲均可以通過登錄音樂極限網下載,華納唱片公司并沒有許可這種行為。被告辯稱,音樂極限網站上提供的是鏈接服務,而不是下載服務,不存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或傳播涉案歌曲的行為。經審理,北京市一中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下載的歌曲并非來源于此網站,但網絡用戶在不脫離該網站頁面的情況下即可獲得選中歌曲的下載,該過程足以使網絡用戶認為提供歌曲下載服務者為該網站,因此,被告所提供的內容下載服務構成網絡傳播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簡評:與第一、二個案例中的被告一樣,本案被告也只是提供了普通鏈接,但卻因為下載服務自身的技術特點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前者點擊鏈接只是進入他人網站,而后者卻因為鏈接他人網站下載地址直接將歌曲提供給網絡用戶下載,因而其法律后果也不一樣。

(本文完成于2004年)

最后編輯于:2018-10-1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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