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證明、住所地、聯系電話等真實身份信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資格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關經營資格。


第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業慣例;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第十四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電子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八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網站的域名、名稱、標識等,造成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


(六)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七)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并根據原協議或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一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臺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四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六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章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十九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四)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二條  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臺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于網絡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    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531日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21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