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加強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下簡稱外國企業)的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外國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國企業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辦理登記注冊:
  (一)陸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
  (四)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
  (五)國家允許從事的其它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項目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

  第五條 外國企業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時應提交下列文件或證件:
  (一)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簽訂的合同(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不適用此項)。
  (四)外國企業所屬國(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合法開業證明。
  (五)外國企業的資金信用證明。
  (六)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其它有關文件。

  第六條 外國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企業名稱、企業類型、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
  企業名稱是指外國企業在國外合法開業證明載明的名稱,應與所簽訂生產經營合同的外國企業名稱一致。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應冠以總行的名稱,標明所在地地名,并綴以分行。
  企業類型是指按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內容劃分的類型,其類型分別為: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承包工程、外資銀行、承包經營管理等。
  企業地址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住址與經營場所不在一處的,需同時申報。
  企業負責人是指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委派的項目負責人。
  資金數額是指外國企業用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額,承包或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企業在管理期限內的累計管理費用,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所需的勘探、開發和生產費,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等。
  經營范圍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范圍。
  經營期限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期限。

  第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外國企業的申請后,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注冊或不予核準登記注冊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外國企業登記注冊后,向其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根據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類型,《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分別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外國企業,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根據勘探(查)、開發和生產三個階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國銀行設立的分行,其《營業執照》有效期為三十年,每三十年換發一次《營業執照》。
  (三)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按合同規定的經營期限核定。

  第九條 外國企業應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中國法律保護。外國企業不得超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外國企業登記注冊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不再申請延期登記或提前中止合同、協議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外國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或證件:
  (一)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關、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四)項目主管部門對外國企業申請注銷登記的批準文件。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外國企業的注銷登記時,應收繳《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銷注冊號,并通知銀行、稅務、海關等部門。

  第十三條 外國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與外國企業簽訂生產經營合同的中國企業,應及時將合作的項目、內容和時間通知登記主管機關并協助外國企業辦理營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如中國企業未盡責任的,要負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外國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外國企業是否按本辦法辦理營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外國企業是否按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督促外國企業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四)監督外國企業是否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 對外國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處罰條款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從事上述生產經營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國企業承包經營中國內資企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19-06-0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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