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企業為引進PE投資,先行引進了一個技術團隊,以提升其估值。隨后與多家PE簽訂了增資協議以及關于對賭的補充協議,分別約定了利潤對賭條款和上市對賭條款。然而,PE投資到位后,該企業即挪用資金用于償還控股股東個人借款,而且兩個團隊也產生嚴重分歧,為此,不得不另行設立一家子公司,各自獨立經營。一年后,該企業不但沒有實現利潤目標,而且還出現虧損;另一方面,兩個團隊依然矛盾不斷,雙方自行商量了所謂分立方案,并在PE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了該方案。楊春寶高級律師及其服務團隊代理某PE參與糾紛處理,以訴訟為后盾,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