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平安夜,最高法院連夜公布關于公司法第88條第1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為何?
2024 年新《公司法》的施行,本是推動我國公司治理邁向更科學、更規范階段的重要舉措,然而其中第88條的實施卻引發了立法與司法之間頗為引人關注的博弈。
從立法角度來看,第88條有著清晰且重要的立法目的。在當今商業環境下,股權轉讓日益頻繁,而其中存在部分股東試圖通過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來逃避出資責任、規避未來可能出現的債務風險,這無疑會對公司的穩定運營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于是,第88條規定由受讓人承擔繳納出資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時,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旨在從源頭上堵住這一漏洞,構建起更為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保障公司出資鏈條的完整性以及債權人利益能得以維護。但是,立法或許未能充分考慮到所有復雜的現實情形,比如股權轉讓時間與債權發生時間的先后關系等,這就導致在實際落地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被指為“立法失誤”的爭議點。
而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公司法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公司法第88條第1款具有溯及力。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在運用該條文時,存在擴大解釋與適用的情況,似乎未對條文的內涵、立法目的進行深入細致的研讀,只是機械地將一些看似符合表面情形的案例納入該條文適用范疇。這不僅使得該條文的適用面變得過寬,更嚴重的是造成了裁判尺度的不統一,讓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戰。而且,多地法院如北京法院、四川高院等,都因這條規定引發了大量訴訟,不堪案件壓力的重負,只能通過內部通知等形式暫緩適用第88條或暫緩執行相關判項,這從側面反映出了司法實踐在面對這一規定時的無奈與糾結。
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在12月22日提交審議的關于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指出,有的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法施行前的相關股權轉讓情形適用公司法第88條第1款,對此有公民、組織提出審查建議,法工委經審查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司法第88條是2023年修訂時新增且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不應溯及既往,法工委將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妥善處理。因此,才會出現我們文章開頭提及的一幕。
其實,立法與司法本應是相輔相成、協同推進法治建設的兩個關鍵環節。然而此次圍繞公司法第88條的博弈,恰恰暴露了兩者之間在溝通協調、對現實情況考量的同步性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立法機關或許可以進一步拓寬征求意見的渠道,充分吸納來自司法實踐一線、法學理論界以及廣大市場主體的聲音,讓法律在出臺前能經過更充分的打磨,減少可能出現的爭議點。而司法機關在制訂司法解釋、適用法律條文時,也應深刻領會立法意圖,充分征求各界意見,避免出現自行其是、各執一詞的局面。
有意思的是,全國人大法工委沒有提出進行立法解釋的議案,而是不點名“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妥善處理”,這讓最高法院驚出一身冷汗。但無論如何,全國人大法工委發揮立法監督作用,最高法院知錯就改,都值得手動點贊。我們也期待全國人大法工委加大立法監督力度,不僅對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立法進行合法、合憲審查,也要對司法、行政機關發布一些非規范性文件行為進行審查,包括前不久引起軒然大波的法答網關于對賭回購行權期限的解答,維護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