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資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務動態
1. 國資基金合規運營研討會成功舉辦
2025年1月7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聯合威科先行主辦的“國資基金合規運營研討會”在上海圓滿舉行。本次研討會獲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上海市國際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支持。楊春寶律師就“國資LP如何嚴選GP”發表主題演講,狄朝平律師針對“國資LP退出法律問題”進行專題分享。陳峰律師、徐勁科律師共同為“大成上海國資基金研究中心”揭牌,宣告該中心正式成立。4位圓桌嘉賓的實務深度對話將研討會推向高潮。
2. 楊春寶律師團隊受邀為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兩只困境基金進行全面體檢并協助進行風險控制。
3. 楊春寶律師、鄭剛律師團隊協助某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專項并購基金并完成并購。
4. 楊春寶律師、楊璐律師團隊為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其管理的基金以及投資者的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以滿足基金所投企業上市合規要求。
二、協會各類公告和通知
1.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動注銷登記流程發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于2025年1月24日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動注銷登記業務流程“一圖通”及配套說明》,明確主動注銷登記的四大步驟:
1) 清理在管基金:包括基金清算或變更管理人;
2) 申請退會:通過郵件及系統提交退會申請;
3) 提交注銷登記申請:經AMBERS系統申請并由協會核查;
4) 工商變更或注銷:完成名稱變更或主體注銷。
三、協會紀律處分
公布日期 | 管理人名稱 | 違規行為 | 紀律處分 |
2025年1月3日 | 寧夏泰昇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對投資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關聯方員工投資者執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 | 警告 |
2025年1月3日 | 上海寰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辦公場所不符合要求:與關聯機構共用辦公場所; l 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不符合登記要求:合規風控負責人長期缺位;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任職條件;從業人員不足5人; l 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項變更信息; l 未妥善保存個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材料; l 未充分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大部分投資者的冷靜期回訪確認書簽署時間早于或等于基金合同簽署時間及投資款繳付時間; l 投資者風險測評不規范:風險調查問卷的問題選項后標注分值并將測評標準與對應投資者等級展示于簽署頁,對投資者構成提示、暗示、誘導、誤導; l 未真實、準確、完整提供檢查材料 | 撤銷管理人登記 |
2025年1月3日 | 深圳市展鴻投資有限公司 | l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在投資管理過程中按照他人要求購買指定債券;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未履行勤勉謹慎義務; l 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部分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 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12個月 |
2025年1月10日 | 晨脈創業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l 未按規定辦理產品備案; l 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l 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 l 收入證明不符合合格投資者審查要求; l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劃分不符合要求 | 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6個月 |
2025年1月10日 | 東令(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 l 未及時提交重大事項變更; l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 l 冷靜期回訪不規范; l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規范,未嚴格審查投資者資產證明文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等 | 撤銷管理人登記 |
2025年1月10日 | 上海紅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及時提交重大事項變更; l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 l 未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l 冷靜期回訪不規范; l 未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材料; l 聘用掛靠人員 | 撤銷管理人登記 |
2025年1月17日 | 合潤君達(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l 產品備案信息與實際不符; l 未及時向協會報告登記信息變更情況 | 警告 |
2025年1月17日 | 上海佳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及時提交重大事項變更; l 冷靜期回訪不規范 | 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3個月 |
2025年1月17日 | 上海添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l 推介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 l 未合理審慎確認合格投資者; l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符合規定; l 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l 違反合同約定投資運作; l 從事與私募基金無關的業務 | 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12個月 |
2025年1月24日 | 上海君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l 接受投資人指示下達交易指令,其管理的相關私募基金產品認購指定債券;未向協會提交相應投資的投決文件 | 公開譴責 |
2025年1月24日 | 北京鉑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及時提交部分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l 未向投資者披露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 l 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檢查所需材料和信息; l 高級管理人員登記信息與事實不符 | 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24個月 |
2025年1月24日 | 北京鈺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履行特定對象確認程序; l 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 l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 l 且公安機關發布通告稱鈺鼎資產系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以投資購買私募基金產品、購買公司股權等事由,采取高額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涉案資金數額巨大 | 撤銷管理人登記 |
2025年1月24日 | 杭州嘉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l 提供虛假登記備案信息; l 利用基金財產牟利; l 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材料; l 投資者風險測評不符合要求 | 撤銷管理人登記 |
2025年1月24日 | 深圳市誠和昌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關材料 l 未按規定履行募集程序 | 公開譴責 |
2025年1月27日 | 上海復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l 利用基金財產牟利; l 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沖突或無關業務; l 通過減免基金費用、退還收費等方式補救 | 取消會員資格,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12個月 |
2025年1月27日 | 北京國開銀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經營管理失控; l 未能恪盡職守、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 l 登記備案信息與實際不符; l 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l 登記信息更新不及時 | 撤銷管理登記 |
2025年1月27日 | 中金創新(深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l 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 l 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l 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檢查所需材料 | 取消會員資格,撤銷管理人登記 |
2025年1月27日 | 平安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 | l 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 l 未按照規定及約定進行信息披露; l 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畢后未及時進行備案 | 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6個月 |
2025年1月27日 | 北京融勝同創投資有限公司 | l 未適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l 向協會報送信息不真實、不準確 | 公開譴責 |
2025年1月27日 | 深圳優配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 l 未及時向協會報告重大事項 | 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3個月 |
四、法律與監管動態
1.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
2025年1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完善分級分類管理、優化退出機制、強化風險防控等八項措施,推動政府投資基金專業化、市場化運作。
2. 六部委聯合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
2025年1月11日,中央金融辦、中國證監會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支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創新產品類型及投資策略。
3. 期貨公司資管業務備案規則修訂
2025年1月17日,中國期貨業協會修訂并發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備案管理規則》,規范期貨公司私募資管計劃的登記備案、投資經理指定等要求。
五、行業動態
根據清科創業旗下私募通MAX統計,在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間,國內共發生投資、上市及并購事件339起,涉及總金額987億元。其中:
· 投資事件:217起(披露金額174起,總額342.35億元);
· 并購事件:105起(總額521.41億元);
· 上市事件:17起(融資總額123.24億元)。
六、典型判例
1.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適當性義務,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
案件:史某與王某等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2023)滬0115民初125623號】
裁判要旨:史某受讓基金份額后基金投資失敗,法院認定管理人A公司未對史某履行適當性義務,酌定其承擔50%的賠償責任。投資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部分責任自負。
主要事實:2017年4月,史某與王某、案涉基金管理人A公司共同簽訂案涉基金《份額轉讓協議》,約定史某受讓王某持有的案涉基金份額,后史某轉賬支付全部款項。此后,案涉基金投資標的B公司因故未上市成功,且因背負巨額債務無法清償,于2023年9月被法院裁定破產重整,案涉基金持有的B公司股權轉變為相應債權。史某認為A公司未充分向其披露案涉基金的投資性質和基金風險,未對其合格投資者身份進行審查,未對其承擔風險能力進行審查,且A公司未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且基金未托管,故要求A公司賠償投資本息損失等。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的適當性義務。作為基金管理人的A公司應當對作為投資人的史某履行適當性義務,以確保史某欲通過《份額轉讓協議》成為案涉基金《基金合同》項下投資人的過程中,能夠充分了解相關基金產品、投資性質及風險,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A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史某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此外,案涉基金已到期,尚未進行清算,由于該基金涉及的底層資產公司已被裁定破產重整,該基金項下股權轉變為相應債權,故A公司不再對該基金進行清算。由此,法院有理由相信史某損失實際發生。而史某作為投資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對其投資損失存在一定過錯。史某提出的A公司未盡信息披露義務、基金未托管等與損失無直接因果關系,法院對此不予采信。至于史某主張的投資利息,法院認為史某系投資者,其損失系投資損失,區別于承諾保本保息穩健性理財的一般金融消費者,故對史某該項訴請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酌定A公司賠償史某實際投資損失金額的50%,駁回史某其余訴訟請求。
2. 財務顧問實際管理基金且未勤勉盡責,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李某與某資管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海金融法院公號公示案例[1]】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財務顧問實際承擔設計交易結構、對接底層資產、下達投資指令、主導基金退出等基金管理職責,而違反信義義務的,法院酌定財務顧問承擔70%賠償責任。
主要事實:2017年5月,李某與案涉基金管理人C公司等共同簽訂《基金合同》,約定李某認購案涉基金份額;案涉基金投資方式為委托銀行向借款人F公司發放委托貸款,用于購買標的公司股權。案涉基金推介材料介紹了D公司兩位副總裁的履歷及成功投資案例。C公司與D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合同》,約定C公司委托D公司作為財務顧問,為基金提供項目信息獲取及更新、交易結構設計等服務,相關投資后果由C公司承擔。D公司收取的財務顧問費高于C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后李某支付認購款,D公司的控股子公司E公司向李某出具了《資金到賬確認函》。此后,D公司下達將基金款項由托管戶劃付至委貸行的指令,案涉基金向F公司發放委托貸款。但F公司未將款項投資標的公司股權,且貸款到期后逾期未歸還。C公司起訴F公司主張還款獲得勝訴,但未執行到任何財產。案涉基金清算期限屆滿后仍未完成清算,D公司向投資者出具《說明函》表示將盡快出具債權后續處理方案。此外,仲裁機構對案涉基金投資者主張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仲裁申請作出仲裁裁決,認定C公司作為案涉基金管理人未勤勉盡責,應向投資者賠償70%的投資損失。李某認為案涉基金實際由D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共同管理運作,基金財產并未投向標的公司股權且資金已失控,D公司存在侵權行為,應共同賠償其投資損失,遂訴至法院。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認為,從基金實際運作看,D公司的實際職能超出《財務顧問合同》約定的范圍,在基金設立、運行的全過程中實際承擔了推介基金產品、設計交易結構、掌控資金運作、對接底層資產的角色,對后續基金退出亦起主導作用。C公司雖然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職責,但實質并不掌控資金運作,收取的管理費明顯低于D公司,具有一定的通道角色。綜上,投資者基于對D公司管理能力的信賴進行投資,與D公司形成事實上的信賴關系;D公司作為受信人,與管理人C公司一樣應對投資者負有信義義務。如D公司違反信義義務,則應向投資者直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關于D公司是否勤勉盡責。信義義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即勤勉盡責義務。本案中,基金財產在沒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情況下被出借,D公司設計安排的風控措施形同虛設,借款被挪用最終導致基金財產損失與D公司未勤勉盡責具有因果關系,D公司應對李某的投資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李某在知曉投資安排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策,應自擔部分損失。最終,法院酌定D公司應賠償李某70%的投資本金損失。
[1] 詳見https://mp.weixin.qq.com/s/C0SE30x1I3OxnP8rc9o2d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