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4年12月/總第82期)

一、國資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務動態

 

1.      楊春寶律師團隊助力浦東新區、普陀區兩家國資母基金參與設立某具身智能產業基金(目標總規模100億元)

 

2.      楊春寶律師、戴曉龍律師團隊為上海市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發展總公司參與設立某前沿基金出具法律意見書

 

3.      楊春寶律師團隊助力深圳歐科健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超億元人民幣的A輪融資

 

4.      楊春寶律師團隊助力北京清湃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完成Pre-A輪融資

 

5.      徐勁科律師、陳倩律師團隊代表百聯旗下商投創投參與設立百聯國泰君安創領基金(規模20億元)

 

6.      徐勁科律師、陳倩律師團隊代表中移北京基金、中移上海基金共同投資某WIFI AP芯片(Fabless)研發設計公司

 

7.      陳倩律師團隊代表久事體育基金投資某高性能纖維及復合材料制造企業

 

8.      張奇元律師團隊為上海產業轉型升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2024-2025年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二、協會各類公告和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于2024年12月6日發布公告稱廣東溫度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2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2024年12月20日發布公告稱,上海廣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機構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上述3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2024年12月27日發布公告稱,湖南誠富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9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三、協會紀律處分

 

公布日期

管理人名稱

違規行為

紀律處分

2024年12月6日

杭州慧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未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由非公司員工參與私募基金募集、退出環節等具體事務辦理;

投資者適當性匹配程序履行不到位,提示、誘導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

個別從事募集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部分產品未按合同約定披露季度報告信息、關聯交易

公開譴責,并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十二個月

2024年12月6日

湖南偉大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未按照協會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將部分私募基金財產投資于其實際控制人及其實際控制的企業或項目;

未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未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

未及時更新高管人員登記信息

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024年12月13日

南京星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未勤勉盡責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根據南京星海地書面情況說明及投資決策會議記錄,其所管理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理由為按投資者要求定制

警告

2024年12月13日

上海殊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未謹慎核實投資者與投資標的的關聯關系,未盡謹慎勤勉義務;

利用自有資金或介紹外部資金參與債券發行認購或交易從而獲得服務費、推介費;

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公開譴責,并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六個月

2024年12月27日

深圳市沃豐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及辦公場所欠缺獨立性,未建立及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

辦公地址、股東等登記信息不真實、不準確

警告

2024年12月27日

深圳市津豐創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及辦公場所欠缺獨立性,未建立及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

辦公地址登記信息不真實、不準確

警告

2024年12月27日

西安旅游集團大唐金控投資有限公司

在部分基金募集中存在以約定“基準年化收益”“預期年化收益”的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

介紹第三方為基金投資標的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支付該基金投資本金,后成立投向同一標的公司的新基金,以基金財產償還第三方借款;

代表基金與投資標的公司及股東簽訂《投資合作協議》《保證合同》,約定固定投資利率、投資收益支付方式、投資期限、股東等相關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等內容

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四、法律與監管動態

 

1. 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政策舉措

2024年12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政策舉措,指出要構建科學高效的管理體系,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規范運作政府投資基金,更好服務國家發展大局;要發展壯大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完善不同類型基金差異化管理機制;要健全權責一致、激勵約束相容的責任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2.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完善創投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審判規則,壓實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務機構的信義義務和法律責任,暢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環節,促進股權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功能發揮。

 

3. 上海市國資委聯合市委金融辦印發《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考核評價及盡職免責試行辦法》

2024年12月11日,上海市國資委聯合上海市委金融辦共同印發《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考核評價及盡職免責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試行辦法》對上海市國資委于2024年8月印發的《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及其子企業基金考核評價、盡職免責工作的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明確監管企業應結合基金全生命周期及關鍵節點目標,對基金進行整體評價,不以單一項目虧損或未達標作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負面評價的依據;建立了基金評價與管理人考核的分層體系,將基金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國資功能、基金運營、財務回報三個維度,并針對不同類型的基金進行差異化評價,同時引導監管企業建立長周期的評價機制;提出監管企業應分層分類制訂完善盡職免責制度,明確了五種適用盡職免責的情形,該五種適用盡職免責情形體現上海市國資委鼓勵監管企業積極作為,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助推國有資本成為“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和“戰略資本”。

 

4. “保險資金+母基金專題研討會暨 母基金委員會年度工作會議召開

2024年12月4日,協會在官網發布資訊稱,協會與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資管業協會”)合作共同舉辦“保險資金+母基金”專題研討會暨母基金委員會年度工作會議。會議認為,母基金是私募股權創投基金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雙層架構設計、多元化的資源整合能力,可以作為連接保險資金方和優質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有利于保險資金獲取穩定收益,降低風險,并推動形成良好股權創投投資生態。參會代表建議,相關部門為保險資金出資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為保險公司與母基金機構之間增進交流、深化合作營造良好環境。下一步,協會將在中國證監會的領導下,進一步加強與保險資管業協會的合作,推動險資在內的長期資金與私募基金之間交流常態化、合作深入化。

 

四、行業動態

 

根據清科創業旗下私募通MAX統計,在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間,投資、上市和并購事件共計發生425起,涉及總披露金額1,298.26億元人民幣。其中,發生投資事件共計242起,其中披露金額事件196起,共計640.77億元人民幣;發生163起并購事件,披露的交易金額為543.83億元人民幣;共有20家企業上市,總融資金額113.66億元人民幣。

 

五、典型判例

 

1. 資產管理人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未按資管合同約定執行相關擔保措施,亦未就此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結合投資者已簽署風險承諾函,且此前已有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法院酌定管理人對投資者投資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案件:A公司與李某其他合同糾紛【(2024)滬74民終681號】

 

主要事實:2015年7月21日,李某作為資產委托人與A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等簽訂案涉《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資管合同》”),約定案涉資管計劃通過銀行向B企業提供不超過2.8億元的委托貸款等;資產管理人采取以下投資保證措施: C集團、王某為B企業償還案涉資管計劃發放的委托貸款本息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D公司以其持有的B企業有限合伙份額為B企業償還案涉資管計劃發放的委托貸款本息提供股權質押擔保;相關的保證合同及質押合同均需經過強制執行公證。此外,《資管合同》的“風險揭示”部分載明案涉資管計劃可能面臨政策風險、公司經營風險等風險;《風險承諾函》載明:“本人聲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及所投資資管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該《風險承諾函》底部由李某簽字。此外《資管合同》約定A公司應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少一種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后李某轉賬投資款。2015年7月23日,E銀行(貸款人)與A公司(委托人)、B企業(借款人)共同簽訂《人民幣單位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主合同”)約定貸款金額2.8億元,貸款期限18個月等,并與其他相關主體簽訂《保證合同》約定:C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B企業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支付義務的二分之一;王某、朱某分別對上述債務提供一般保證;F公司對上述債務作出連帶責任保證;陳某應將其持有的B企業3,000萬元有限合伙份額質押給A公司。此外,D公司自始未曾持有B企業3,000萬元合伙份額。2017年1月,A公司發布案涉資管計劃清算公告載明案涉資管計劃已屆滿并進入清算程序,后A公司發布《清算報告》。案涉資管計劃自2018年6月第四次分配后無其他分配或進展。后因B企業未償還全部借款,F公司亦拒絕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起訴F公司,該案法院于2018年1月判決F公司對B企業尚未償還的借款本金以及相應的利息承擔保證責任。后申請人A公司申請執行無果。A公司還向某仲裁委申請C集團承擔擔保責任,但相關執行程序亦因C集團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后多家法院分別作出執行裁定書,認定C集團、王某、D公司等名下暫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根據公示信息,案涉資管計劃信息披露情況中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均為0條。A公司僅通過公司網站將年報、清算報告等信息予以披露。李某面臨投資損失,遂訴至法院,主張A公司未對其進行任何問卷調查和適當性審查,且沒有合理地評估、揭示風險,未經投資者同意擅自變更增信措施,底層資產現已經不存在變現價值,應當對其投資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信義義務以及信披義務,判令A公司賠償李某的全部本金損失以及資金占用損失。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認為,關于A公司是否恰當履行了適當性管理義務、信義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首先,一審法院認定A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并無不當。此外,本案中,《資管合同》約定的擔保措施與實際執行的擔保措施存在重大差異,無論該擔保措施變更是強化還是削弱債務擔保,該行為均構成對原有合同約定內容的重大變更,A公司理應及時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但結合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提供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的事實,可以認定A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在信義義務和信息披露上均存在履行瑕疵。關于損失是否能夠確定,案涉資管計劃已發布清算公告,在向底層資產追索中,相關訴訟、仲裁已經結案,執行案件也陸續終結本次執行,投資者在2018年6月最后一次分配后至今未獲清償,故根據基金清算實際進展,可以認定損失客觀發生。關于A公司具體賠償范圍。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在《風險承諾函》上簽字確認了解所投資管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且此前也有相關金融產品投資經歷(“企查查”查詢平臺顯示李某投資案涉產品前存在其他對外投資記錄),上述情形可以適當減輕A公司的賠償責任。對于A公司變更擔保的違約行為,《保證合同》增加了F公司和朱某的擔保,而D公司事實上并未持有B企業合伙份額,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由陳某實際履行。從向保證人主張責任的最終效果來看,相關保證人在執行程序中都被認定無財產可供執行,故二審法院認為該變更擔保措施并未實際影響到債權安全,與投資者損失并無因果關系。對于A公司信息披露的違約行為,并無明確證據證明該違約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關系。因此,綜合考量A公司各義務履行情況,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A公司賠償李某投資本金損失的50%,以及按照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2. 基金投資的信托計劃受托人系事務管理類信托而非主動管理信托的,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所負的僅是有限的審慎注意義務,投資者不能證明信托公司違反注意義務和信義義務,亦不能證明其在購買案涉私募基金產品時即知曉信托公司參與該產品交易架構并因信任信托公司而認購該基金產品的,法院對基金產品投資者主張信托公司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周某某與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2024)陜01民終21004號】

 

主要事實:2017年11月,案外人G公司向周某某推介銷售案涉私募基金產品,該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由案外人H公司提供,推介材料之產品概要載明:該基金系契約型私募基金,為半封閉式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為H公司;該基金為非保本保收益型私募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有可能無法獲得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推介材料產品介紹部分載明該私募基金由上至下的交易架構、融資方、底層資產情況及風控措施。推介材料還對投資者(委托人)權利和義務、產品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管理人及銷售機構聲明進行說明。后周某某(基金委托人)與案外人H公司等簽訂案涉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合同》,該合同對基金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揭示、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財產清算、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后周某某向G公司轉投資款人民幣100萬元。2017年11月、12月, H公司將案涉基金募集資金投資目標信托計劃,信托計劃資金用于受讓F公司對某醫院的應收賬款,F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謝某某及其配偶薛某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同時,H公司與X信托公司(受托人)簽訂三份《信托合同》,約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認購信托授權份額。該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部分載明:本信托所受讓的應收賬款未由合格的獨立第三方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由此產生的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受托人依據信托合同的約定僅行使事務管理類職責,由委托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在信托設立之前對信托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并在信托成立后自行或者指定第三方對本信托項下的融資方及擔保方進行風控管理,委托人對其自行進行的盡職調查及風控管理承擔責任和風險。后融資人F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被認定為刑事犯罪,信托計劃存在無法兌付本金及收益的風險。X信托公司分別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6月6日向案外人H公司發出臨時信息披露報告。2019年12月9日,H公司向X信托公司發出《指令函》,因案涉信托項下融資方發生違約,就對融資人F公司、擔保人謝某某及其配偶薛某、應收賬款債務人某醫院的訴訟事項要求X信托公司配合。2019年12月19日,X信托公司根據H公司的《指令函》提供其留存的相應交易文件明細。周某某認為,X信托公司在涉案信托計劃運營中未盡信義義務,對投資項目未有過專業的盡職調查與審核,未能有效識別應付賬款債權的虛假性,直接導致受托財產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X信托公司賠償其投資本金以及利息損失。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信托合同的約定,案涉信托系事務管理類信托而非主動管理信托,X信托公司依據委托人的指令履行義務,不對信托資金運用的項目做實質性盡職調查和審核,只提供事務管理服務。周某某認為X信托公司對案涉應收賬款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潦草審查,違反了注意義務和信義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構成侵權,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X信托公司違反上述義務,亦不能證明其在購買案涉私募基金產品時知曉X信托公司參與該產品交易架構并因信任X信托公司而認購該基金產品。其次,周某某作為投資者,未能舉證證明X信托公司導致其損失的原因力大小。同時,X信托公司與周某某并不存在合同關系,X信托公司僅根據案涉信托合同作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H公司的指示履行信托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X信托公司的相關行為并非造成周某某損失的主要原因。綜上,一審法院駁回周某某主張X信托公司賠償全部投資本金及利息損失的訴請。后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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