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4年4月/總第74期)

一、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1. 楊春寶律師再次入選《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榜單,楊律師本次入選的是“2024年度客戶精選律師”。上榜律師系由中國知名企業法總實名推薦。

 

2. 楊春寶律師團隊助力高特佳投資領投英派藥業4億元人民幣D+輪融資

南京英派藥業有限公司近日在上海宣布順利完成4億元人民幣D+輪融資。本輪融資由高特佳投資和熙誠金睿共同領投,揚州國金集團和顧嶼南歌參與本次投資,老股東禮來亞洲基金與廈門建發新興投資本輪持續加碼。楊春寶律師、郭澤坤律師協助高特佳投資旗下蘇州高特佳信銀匯鑫基金完成本次投資。

 

3. 楊春寶律師團隊受聘擔任臨沂實成新能源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山東匯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4. PE法律橋推出“私募問不倒”,為用戶提供7x24實時私募基金、投融資、并購重組法律咨詢服務

 

5. 大成上海公司并購專業組舉辦“金融機構股權投資中的律師業務”主題講座,楊春寶律師主講

 

二、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和資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4年4月8日發布資訊稱,協會綠色與可持續投資委員會2024年度工作會議提出,在可持續投資生態鏈上,基金行業要強化投研風控的傳統“長板”、補齊評價標準龐雜和話語權弱的“短板”、筑牢信息披露的核心“底板”。

 

協會于2024年4月18日發布資訊稱,協會第三屆國際業務委員會會議召開。會議提到,近年來,境外知名資管機構相繼落地中國,加速國內市場布局。同時,本土公私募基金公司積極探索全球化投資路徑、吸引海外長期資金進入中國市場。下一步,協會國際業務委員會將搭建境內外資管機構、機構投資者的溝通平臺,為國內基金機構“走出去”提供有利條件,并支持外資機構將集團優勢本土化、推出更多匹配中國市場投資者需求的產品與服務,吸引更多外資資管機構和長期資本來華展業興業。

 

協會于2024年4月19日和4月26日發布公告稱青島踏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杭州嵩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機構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上述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2024年4月19日發布通知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4月30日前登錄AMBERS系統,在“管理人登記”模塊的“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更新”頁面完成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信息填報。

 

協會于2024年4月26日在官網公布一則紀律處分決定書。決定書載明三亞兆恒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存在未開立募集結算資金賬戶和向協會報送虛假產品備案信息的違規事實。同時,三亞兆恒還利用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分道制+抽查制”機制自動通過相關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協會已將三亞兆恒調出適用“分道制+抽查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且基于上述違規事實,協會決定對三亞兆恒進行公開譴責。

 

三、自律規則

 

1. 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業務流程圖及配套說明

協會于2024年4月15日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業務流程圖和配套說明。流程圖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業務依次梳理總結為設立工商主體、準備材料、注冊賬號、提交材料、協會登記辦理五大步驟,供擬提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司、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參考。在工商設立流程中,申請機構需前往擬注冊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工商主體,申請機構的名稱、經營范圍需符合相關要求。在準備材料流程,申請機構應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配套指引準備相關材料,且需律師事務所對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登記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在注冊賬號流程,申請機構需注冊AMBERS系統機構賬號,同步自動開通從業人員系統賬號,并申請機構資格管理員權限等。在提交材料流程,申請機構需登錄AMBERS系統填報機構信息,員工需填報從業信息。在協會登記辦理流程,協會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核查。其中,材料齊備性核查不超過5個工作日,確認材料齊備后協會將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束登記信息核查。如辦理通過,申請機構聯系人將收到協會發送的通過郵件和提示事項。如終止辦理的,終止原因將通過AMBERS系統反饋。

 

2. 協會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

協會于2024年4月30日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以下簡稱“《運作指引》”)。《運作指引》共42條,內容覆蓋私募證券基金的募集、投資、運作等各環節。一是強化資金募集要求,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的初始募集規模不得低于1000萬元及存續規模不低于500萬元,強化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明確預警止損線安排等。二是規范投資運作行為,明確投資策略一致性要求,提出雙25%的組合投資要求[1],禁止多層嵌套,規范債券投資、場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流動性管理,明確信息披露要求等。三是強調受托管理職責,禁止變相保本保收益,明確不得開展通道業務,不得通過場外衍生品、資管產品等規避監管要求,規范業績報酬計提,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四是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規范基金過往業績展示,引導投資者關注長期業績,加強對短期投資行為的管理。五是合理設置過渡期。一方面,對不滿足組合投資等規定的存量基金,將過渡期延長為24個月,相關基金在過渡期內可正常開放申贖、正常投資運作;另一方面,過渡期后仍不符合相關條款的相關基金可繼續投資運作至合同到期,協會僅要求不得新增募集和展期,不強制要求調倉或者賣出。

 

3. 協會提示12個月無在管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銷登記

2024年4月9日,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協會發送的《關于提示12個月無在管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銷登記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到,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14條、《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76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畢之日起12個月內未備案新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及時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予以公示。協會特別提示12個月無在管基金的相關管理人,如近期仍未備案完成新的私募基金,協會將按照上述規定于全部產品清算完畢之日起12個月后,注銷相關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予以公示。如無展業計劃,協會提醒相關機構及時主動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四、監管與政策動態

 

2024年4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九條”)。國九條就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出了包括總體要求、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加強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大力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等九條指導意見。從私募基金行業的角度來看,“國九條”提到要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領域突出風險隱患;制定私募證券基金運作規則;建立培育長期投資的市場生態,完善適配長期投資的基礎制度;支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管業務穩健發展;進一步暢通“募投管退”循環,發揮好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支持科技創新作用;推動出臺打擊挪用私募基金資金等犯罪行為的司法文件;落實并完善中長期資金、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等稅收政策;壓實地方政府在化解處置私募機構風險等方面的責任等。

 

2024年4月12日,證監會印發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包括力爭年內修訂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信息科技管理辦法》等,抓緊研究、擇機出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等。此外,2024年證監會還將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制定、修訂工作;組織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的評估工作,推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完善;配合有關司法機關做好證券期貨領域相關司法解釋制定、修訂工作。

 

2024年4月19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平發展的十六項措施》(以下簡稱“科技企業十六條”)。科技企業十六條提到要引導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投向科技創新領域,包括完善私募基金監管辦法,豐富產品類型,推動母基金發展,發揮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促進科技型企業成長作用;落實私募基金“反向掛鉤”政策,擴大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份額轉讓試點,拓寬退出渠道,促進“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此外,科技企業十六條還提到要充分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服務培育規范科技型企業的功能。不斷豐富針對科技型企業的服務工具和融資產品,研究通過優先股(權)等方式加強政府引導基金等長期資本支持等。

 

2024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會議指出,要實施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充分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會議強調,要加強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布局,培育壯大新興產業,超前布局建設未來產業,運用先進技術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要積極發展風險投資,壯大耐心資本。要持續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多措并舉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五、行業動態

 

根據清科創業旗下私募通MAX統計,在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 26日期間,投資、上市和并購事件共計發生332起,涉及總披露金額1164.44億元人民幣。其中,發生投資事件共計230起,其中披露金額事件181起,共計874.64億元人民幣;發生91起并購事件,披露的交易金額為234.16億元人民幣;共有11家企業上市,總融資金額55.64億元人民幣。

 

2024年4月10日,浙江省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浙股交”)成功辦理其首筆私募基金份額質押:聯合浙商銀行成功為桐廬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辦理基金份額質押,質權人為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浙股交這一舉措的背后是證監會及浙江省相關部門的有力政策支持:中國證監會于2023年6月1日批準浙江省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浙江省金融局等六部門于同年12月4日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開展基金份額的托管和質押登記等業務。

 

2024年4月25日,上海金融官微發布消息稱,近日,上海市委金融辦發布通知,按照《關于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部署要求,支持浦東新區、黃浦區、靜安區、徐匯區、虹口區、楊浦區、閔行區、臨港新片區等八個區域打造股權投資集聚區,并同步公示了各股權投資集聚區“一口服務”部門清單、區級政府引導基金清單以及相關扶持政策。下一步,上海市委金融辦將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若干措施》有關要求,支持股權投資集聚區加強綜合服務,制定出臺投早投小投科技獎勵、擴大區級政府引導基金規模、支持CVC和S基金落地運營、投資退出階梯績效獎補等的政策舉措等。

 

六、典型判例

1. 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約定回購基金份額所產生的回購之債,不屬于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可通過執行基金財產以強制基金管理人履行支付受讓款的義務

 

案件:李某某、X(上海)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2024)粵14民終186號】

 

主要事實:X公司為A基金、B基金和C基金的基金管理人。2017年2月,X公司與李某某、A基金托管人簽訂關于A基金的《基金合同》和《認購及收益轉讓協議》。其中《認購及收益轉讓協議》約定,如果A基金所投企業未在基金成立日起三年內完成A股上市,或被公開市場掛牌,或被A股上市公司收購,李某某可選擇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轉讓給X公司。后A基金所投企業未達到上述條件,李某某向X公司申請轉讓基金份額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該案一審法院于2022年3月判決X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轉讓款及利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X公司未按判決履行義務,李某某向該案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該案一審法院凍結了X公司四個賬戶并劃撥賬戶中的部分款項,四個賬戶分別為A基金托管賬戶、募集戶,以及B基金和C基金的托管戶。X公司于2022年10月向該案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上述四個賬戶的凍結,但被駁回。X公司遂申請復議,復議裁定該案發回一審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一審法院于2023年12月再次裁定駁回X公司的異議請求。X公司不服,遂起訴。本案一審法院認為《認購及收益轉讓協議》及生效判決確認的X公司給付受讓款的債務不屬于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判決解除對案涉四個賬戶的凍結并撤銷對賬戶存款的劃撥。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根據生效判決認定,李某某與X公司簽訂的《認購及收益轉讓協議》為李某某將基金份額轉讓給X公司、X公司給付李某某受讓款的回購協議,由該協議產生的債權債務依法屬于合同之債,不屬于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故一審法院判決解除上述基金托管戶和募集戶的凍結和撤銷已劃撥的款項并無不當。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 合伙企業存續期限屆滿且已決議進入解散清算程序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無法完成清算為由主張退伙并按其投資比例取得合伙企業資產的,法院認為各合伙人應通過解散清算程序處置合伙企業資產,對退伙主張不予支持

 

案件:Z公司與S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B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退伙糾紛【(2023)遼02民終3866號】

 

主要事實:2013年9月,Z公司、B公司等簽訂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出資成立S企業(有限合伙),S企業經營期限為7年;B公司為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等情形的可以終止或提前終止和解散。S企業于2013年9月13日登記成立,合伙期限自2013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2021年4月19日,S企業召開合伙人大會通過決議:S企業不再續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清算。2021年4月20日,S企業發布清算組備案信息。此后一年半內,由于S企業全體合伙人始終無法就清算方案達成一致意見,S企業清算程序遲遲未終結。Z公司認為,S企業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清算組亦未切實履行清算義務,事實上阻礙了Z公司退出合伙企業。于是Z公司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于2020年9月13日退伙,并將其應得資產按投資比例凈額轉至Z公司名下。一審法院認為Z公司請求確認退伙沒有法律依據,予以駁回。Z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S企業合伙期限自2013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S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后,合伙人大會已決議不再續期,且已開始清算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各合伙人應通過解散清算程序處置合伙企業資產”并無不當。Z公司主張確認其在S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次日退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因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 即單只私募證券基金投資同一資產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5%,同一私募機構管理的全部私募證券基金投資于同一資產比例不超過該資產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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