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3年1月/總第59期)

一、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1楊春寶律師應邀參加“飲水思源”投融資論壇并演講

近期,楊春寶律師應邀參加“飲水思源”金融論壇,本屆論壇以“中小企業的困難與機遇”為主題。楊律師在論壇上以《專精特新企業如何進行私募股權融資》為題發表演講,2200余人參加論壇。

 

2、楊春寶律師應邀為華東理工大學商學院講授并購與重組課程

 近期,楊春寶律師應華東理工大學商學院之邀,為其MBA同學講授并購與重組課程。楊律師以實務經驗為同學們詳細講解了并購交易中常用的交易文件及其核心條款的法律邏輯與商業邏輯。

 

二、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和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3年1月3日發布《2022年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綜述》。該報告包括以下板塊:一、優化登記備案,便利合規展業,發布機構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和登記備案典型案例,更新私募基金備案關注要點,發布登記備案辦事指南,堅持扶優限劣,解決一批疑難問題;二、推動風險化解,強化投資者保護,穩妥有序清理風險機構;三、行業結構進一步優化,支持實體經濟效果顯著,私募基金穩健發展,為增加直接融資、促進創新資本形成、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

 

協會于2023年1月9日公布2023年度相關考試計劃:1、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擬在全國45個城市舉辦4次;2、董監高水平評價測試和基金經理法律知識考試擬在北京、上海、成都(僅舉辦董監高水平評價測試)、深圳舉辦12次。具體報名時間、考試時間、準考證打印時間和考試地點等以當期考試公告為準。


協會于2023年1月13日發布公告稱,現有重慶誠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50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三、協會自律規則

 

1.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報工作辦法(試行)》

協會于2022年1月18日發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報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舉報辦法”)。舉報辦法共計19條,用了近半數條款(第6條至第13條)對舉報程序進行重點規定。舉報程序分為材料認定、登記、公示。材料認定除對個人舉報和委托他人舉報材料有不同要求外,還對材料應包含的共性內容作出規定。對于不符合材料認定規則的情形提供一定救濟途徑,并規定了救濟限制。對于符合材料認定的舉報,協會予以登記,并將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辦法》予以處分,并公示處分結果。此外,舉報辦法還對舉報材料的保管、對舉報人的保護及撤回舉報的效果作出了規定。

 

四、典型判例

 

1. 司法應審慎介入合伙企業事務,基金管理人失聯并不足以認定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之間已喪失人和性,如無其它證據證明合伙目的無法實現,則無法認定合伙型基金符合判決合伙企業解散的實質性條件。

 

案件:新余漢嘉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與北京中投漢富共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業糾紛【(2022)京03民終10369號】

 

主要事實:2015年11月,新余漢嘉中心等主體作為有限合伙人向中投漢富中心出資,中投漢富中心由漢富公司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2020年1月20日,因漢富公司存在違規事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作出《關于對漢富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的規定,漢富公司處于異常經營狀態(異常經營期間暫停受理該機構的基金備案申請、該機構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

 

新余漢嘉中心認為中投漢富中心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漢富公司處于失聯狀態、導致合伙人之間喪失了人合性,并導致合伙目的無法實現,遂訴請法院判決解散中投漢富中心。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其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司法應審慎介入合伙企業事務,凡有其他途徑能夠維持合伙企業存續的,即不應輕易解散合伙企業。只有當合伙企業陷入持續性僵局,窮盡其他途徑仍無法化解,且合伙企業不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繼續存續又將使合伙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法院才應當及時判決解散合伙企業。

中投漢富中心的合伙協議中規定了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及更換內容,新余漢嘉中心可依據上述規定,通過仲裁機構裁決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將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選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新余漢嘉中心解散中投漢富中心的主張并非窮盡其他救濟途徑。綜上,法院無法認定中投漢富中心符合判決合伙企業解散的實質性條件,故對新余漢嘉中心要求解散中投漢富中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在一審法院觀點的基礎上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中投漢富中心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且漢富公司目前處于失聯狀態并不能足以認定合伙人之間喪失了人合性。故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者可通過基金清算取回全部或部分投資資金,故而,在其基金理財損失的事實尚不確定的情況下,基金投資者明確放棄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基金投資盈虧款項,僅主張由擔保方返還全部投資款項,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案件:魏國慶、白家銘等合同糾紛【(2022)粵19民終9600號】

 

主要事實:2017年12月,魏國慶向白家銘推薦契約型私募基金,表示合同是證監會備案印章,恒豐銀行托管,由基金公司負責兜底,由集團保收益,年化18%,按月固定分紅,并表示禾中集團、魏國慶的公司東莞市聚財資產管理公司是擔保方,除此魏國慶本人還表示可以與白家銘寫115萬的借據,所有問題由魏國慶全部負責。2018年7月,白家銘經魏國慶介紹,作為基金投資者與作為募集機構的第三人賽可貝斯公司簽訂了一份《懷安生態農業旅游產業園壹號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并于同月月底向深圳賽可貝斯-懷安生態農業旅游產業園壹號基金募集賬戶轉款100萬元。此后,白家銘沒有收到任何收益分紅。2018年12月31日,魏國慶通過微信告知白家銘賽可貝斯公司和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因資金問題不能兌付收益分紅和本金。

私募基金合同到期后賽可貝斯公司亦未按約定向白家銘返還投資本金,白家銘多次與魏國慶協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魏國慶返還其投資本金及分紅。一審法院判令魏國慶返還投資本金,魏國慶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魏國慶雖向白家銘作出投資保底、許諾固定收益的承諾,但依據基金合同,白家銘作為基金投資人應按合同承擔基金投資的損失,白家銘只有在確定其投資損失后,再主張魏國慶依據其保底承諾,依法合理分擔損失。賽可貝斯公司雖涉訴債務較多,但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不屬于賽可貝斯公司的財產,白家銘可通過基金清算取回全部或部分投資資金,其基金理財損失的事實尚不確定。白家銘明確放棄向賽可貝斯公司追償基金投資盈虧的款項,僅主張由魏國慶返還投資的全部款項,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白家銘的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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