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5年第8期(總第37期) 2005年8月5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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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 以他人商標注冊域名并非必然侵犯商標權
★ 知識產權專家鄭成思著作權遭侵犯
★ 職務發明人有權獲得獎勵和報酬
★ 域名注冊人應正當行使權利
★ 繼港臺唱片公司之后,大陸唱片公司開始維權之路
以他人商標注冊域名并非必然侵犯商標權
本案原告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國美公司),本案被告郝鵬,訴由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2005 年 6 月 16 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做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國美公司經濟損失。
原告訴稱,被告郝鵬未經我公司許可,擅自將 “國美”文字的拼音“guomei”作為網絡域名申請注冊,已構成對我公司馳名商標的復制。并且該行為淡化了我公司的馳名商標,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辯稱,本案訴爭域名不是被告注冊的,被告與本案無關,國美公司是濫用司法資源。
法院認為,原告國美公司商標為馳名商標,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原告國美公司未能提交充足證據以證明2001年5月26日前“GUOMEI及圖”、“國美電器”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故本院對其構成馳名商標的請求不予支持。鑒于“GUOMEI及圖”、“國美電器”商標未構成馳名商標,依據商標法的規定,郝鵬注冊“guomei.com”域名的行為未侵犯國美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郝鵬將“guomei”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具有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注冊guomei.com域名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GUOMEI及圖”、“國美電器”注冊商標非為馳名商標,郝鵬注冊“guomei.com”域名的行為未侵犯國美公司享有的“GUOMEI及圖”、“國美電器”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知識產權專家鄭成思著作權遭侵犯
本案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成思,本案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書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書生公司),訴由為侵犯著作權糾紛。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做出終審判決,判定被告侵犯了鄭成思對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原審原告訴稱,書生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向公眾提供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以非法方式造成作品網絡傳播的事實,違背著作權人的意志,構成對鄭成思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原審被告訴稱,其對作品的使用范圍、方式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如提出同時只能有三人閱覽及只能以拷屏的方式下載和保存。
法院認為,書生公司所做的限制并未從實質上降低作品被任意使用的風險,亦未改變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性質。書生公司無論在企業性質、經營方式、經營目的及對作者利益的影響上均與圖書館不同。書生公司未經鄭成思許可,將鄭成思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圖書上載于書生之家網站上供公眾瀏覽,侵犯了鄭成思對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職務發明人有權獲得獎勵和報酬
本案原告茍卉, 被告北京路翔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北京路翔公司),廣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州路翔公司),訴由為職務發明創造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
2005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被告向原告茍卉支付實用新型專利設計人的獎金二萬元; 被告向原告茍卉支付該公司實施涉案專利的報酬九萬六千元。
原告訴稱, 本人在被告北京路翔公司工作期間,完成了LJH140“剪切瀝青混煉機”總圖及零部件圖的設計。后經北京市高院確認了本人系主設計人地位。1997年至今,二被告使用前述本人設計的設備用于改性瀝青的制造并用于國內多條高速公路的制造,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被告北京路翔公司辯稱,原告受本公司指派,作為主設計人參與中國如意技貿中心(以下簡稱如意中心)合作改進“瀝青剪切混煉機”的技術設計工作。但原告卻將該設備技術方案以自己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并被核準。本公司經過訴訟,最終涉案專利被認定為原告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本公司。原告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的行為,違背了公平誠信原則,沒有理由獲得獎勵。本公司并未實施涉案專利也沒有許可他人實施涉案專利,更不存在收益。
被告廣州路翔公司辯稱,原告不是本公司員工,涉案專利權也非本公司所有,因此原告要求本公司向其支付獎勵及報酬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只有如意中心是涉案專利的實施者,即該中心實施了制造、銷售該專利產品的行為,二被告沒有實施涉案專利。
法院認為,雖然涉案專利最初是原告以其個人名義申請并獲得專利權,但最終涉案專利被確認為系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應歸屬北京路翔公司,該公司應給予原告合理數額的獎金。雖然北京路翔公司沒有自行制造、銷售涉案專利產品,但其與如意中心合作也屬于其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采取此方式實施涉案專利可以避免其為自行生產涉案專利產品而投資建廠,應根據公平原則及有利于科技進步原則確定北京路翔公司應給付原告報酬的具體數額。
域名注冊人應正當行使權利
本案原告王海,本案被告北京萬網新興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網公司)、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網公司)。訴由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做出一審判決,對原告王海要求將國際域名wanghai.com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從萬網公司轉回到新網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訴稱,原告是國際域名wanghai.com的所有人。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新網公司協助他人將該域名轉移到萬網公司處,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地使用和管理自己的域名。新網公司作為委托管理域名的單位,沒有履行應盡的管理義務,致使該域名被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在手續不齊備的情況下把域名轉出,新網公司的這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辯稱,我公司作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新網公司提出域名轉入要求時,沒有理由拒絕,我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北京市王海在線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海在線公司)關于wanghai.com域名的聲明中,明確了該公司享有域名的使用權及管理權,該公司委托我公司對域名進行管理。王海應先與王海在線公司解決域名的歸屬問題,之后再來解決本案的糾紛。
被告新網公司辯稱:我方在將域名轉出時審查了王海在線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工商局)備案的手續。王海是域名wanghai.com的所有人,在權利主體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王海已將域名的使用權和管理權轉讓給王海在線公司。我方將域名轉到萬網公司并沒有損害王海的權利,請求法院駁回王海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原告王海是大海商務顧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知曉該公司所為的法律行為。王海在明知的情況下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反意見,即存在王海認可授權王海在線公司使用與管理wanghai.com域名這一事實。王海與王海在線公司之間曾就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與管理達成相關協議,王海授權王海在線公司使用該域名注冊網站。域名的注冊人仍是王海,王海作為域名注冊人的身份并未受到侵害。 王海與王海在線公司之間就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與管理曾達成協議,但雙方現在的意思表示明顯不一致,因此王海應就域名問題與王海在線公司協商一致后,再行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繼港臺唱片公司之后,大陸唱片公司開始維權之路
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被告鄭州錢柜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案由為侵犯著作權糾紛。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判決,判決被告停止放映涉案的三個作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二千元。
原告訴稱,原告享有毛寧演唱的《藍藍的夜藍藍的夢》、《晚秋》、《心雨》三部MTV作品的著作權。被告錢柜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以卡拉OK形式向公眾放映上述三部MTV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
被告辯稱,:原告是涉案MTV的出版者,其出版發行的是錄音錄像制品,沒有放映權,被告在其營業場所放映涉案MTV不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害。故原告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本院認為:本案中,涉案的三部音樂電視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合成等創造性勞動,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創作,是聲音與畫面有機結合的一種藝術表現形式,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原告提交的《晚秋 毛寧》VCD光盤的彩封及盤芯上均標注“新時代公司出版發行”字樣,除此之外再無其他署名,且涉案三部MTV在播放時均顯示出新時代公司的標記;中國音像協會作為行業協會出具了“《晚秋 毛寧》光盤音樂電視著作權屬于新時代公司所有”的證明,證明內容得到歌曲演唱者、表演者的確認。綜合上述因素,可以確認原告新時代公司為涉案三部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未經許可,通過播放設備以營利為目的在公開場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三部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