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在“國五條”等房地產調控政策實施背景下,為規避稅收、限貸及限購政策,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大量“假離婚”、借名買房、二手房買賣中簽訂陰陽合同、虛構債務后協議以房抵債等現象,有些已經形成糾紛訴至法院。這些案件基本表現為:當事人之間虛構借貸等債權債務關系;法院立案受理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用債務人的房產抵償債務,由法院出具調解書后被迅速執行房產過戶。這些問題的發生,極大地擾亂和沖擊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嚴重影響了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貫徹落實,也嚴重干擾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這些問題進行調研并致力于制定司法應對措施。為及時解決和應對當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相關問題,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要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本轄區執行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措施過程中已經出現和可能出現的虛假訴訟問題,嚴格依法加大審查排除力度,確保國家房地產調控措施的貫徹落實;
  
二、在審理相關糾紛案件時,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的證據,遇到以下情況,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
  
1、當事人在以房抵債協議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抵債的房產與協議管轄法院屬異地的,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認定協議管轄的效力:
  
2、借貸等債權債務關系僅有借據和雙方的認可,但未提供款項來等證據的,對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有效性要嚴格審查,不能簡單認定;
  
3、雙方以債權債務糾紛為由訴訟至法院,但是立案后對案件事實及實體處理等均無爭議并迅速達成“以房抵債”協議的,務必在嚴格依法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出具調解書;
  
4、當事人在人民法院調解組織等主持下達成包含以房抵債內容的調解協議,并共同申請司法確認的,應當加大審查確認力度,慎重出具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裁定;
  
5、當事人對以房抵債生效法律文書或者調解協議申請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出具以房抵債裁定書或者要求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當事人要求以房產清償債務的,應當采取拍賣等執行變價措施;
  
6、對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糾紛案件,亦應依法審查。
  
三、對本轄區執行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過程中出現的包括虛假訴訟在內的帶有普遍性或者可能呈現蔓延之勢的新問題、新情況,要認真研究和及時應對,并必及時層報。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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