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太比雅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在參加華能某水電站安全防護型吊物孔蓋板設備采購及安裝投標時發現另外兩家共同參加投標的企業存在串通投標的嫌疑,為此,委托楊春寶高級律師團隊代理其提起訴訟。
楊律師團隊為此進行了扎實的證據收集和整理工作,對兩被告提交的出廠價、運雜費、保險費及安裝單價的報價數據逐一進行比對,發現從整體上能夠反映出兩被告的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可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同時,還證明了兩被告的投標書上在過往業績部分引用相同的案例、被告一的員工作為被告二的投標代表等表明兩被告存在合作關系并存在串通投標的情形。法院因此認定太比雅公司舉證充分,主張兩被告存在串通投標的事實成立,兩被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損害賠償,法院不僅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兩被告串通投標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參加投標活動而支付的標書制作費、調查費、差旅費,以及投標保證金利息等各項正常費用,還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兩被告串通投標遭受的間接損失,即喪失獲得中標利益的合理利潤損失。
最后編輯于:2018-09-23 16:53